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协调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发[201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
为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质找矿新机制,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运行管理,建立中央和省级地勘基金政策一致、投向互补的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级地勘基金的整体功能,共同促进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把握地勘基金的定位
地勘基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和调控工具。地勘基金的运行管理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有效衔接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矿产勘查,加大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前期勘查投入力度,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通过降低勘查风险,着力发挥地勘基金投资对社会资金的引导和拉动作用,促进勘查市场繁荣。地勘基金坚持“不与市场争权、不与企业争利”的运作原则。除依照国家矿产资源调控政策规定应由地勘基金全额出资开展前期勘查的矿产外,凡社会资本愿意独立承担风险的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再参与;社会资本申请与地勘基金合作且符合地勘基金投资方向的,地勘基金可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找矿;社会资本不愿承担投资风险的重要矿产前期勘查工作,可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
完善地勘基金退出机制。除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外,地勘基金支持的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在普查以下(含普查)。达到规定的勘查工作程度后,采取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方式,由社会资本开展进一步勘查工作,地勘基金相应退出。
省级地勘基金的设立文件及相关管理制度应及时报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二、协调两级地勘基金的投资方向
按照合理分工、有效衔接、投向互补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两级地勘基金的投资重点。中央地勘基金重点支持国家大宗急需紧缺矿产的预查和普查,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调控政策,全额出资开展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限制开采总量的重要矿种、生态脆弱区和跨省区重要矿产的前期勘查。省级地勘基金可根据本省(区、市)矿产资源的特点、总体地质工作程度和区域工业布局等因素确定投资重点,除了在支持国家大宗急需紧缺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限制开采总量的重要矿种勘查方面与中央地勘基金形成互补外,重点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矿产的前期勘查和其他地质工作。基础地质工作程度较低且没有设立公益性地质调查专项资金的省份,省级地勘基金可安排适当比例资金用于开展相应的基础地质和矿产调查评价工作,以加快推进本省的地质找矿工作整体进程。
三、统一两级地勘基金的权益处置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