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专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九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负责管理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议并承担会议各项议事材料的准备;
(三)协调受委托的有关技术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事项;
(四)主动跟踪、汇总、分析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的政策与科学信息;
(五)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
(六)负责管理专家委员会工作经费;
(七)组织落实专家委员会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应急评估任务需要,可设临时工作组,负责专家委员会委派的评估任务。临时工作组可由专家委员会委员或其他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参加专门工作组和临时工作组的委员人数视具体情况而定。组长由专家委员会指定,对专家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 专家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应由医学、农业、食品、毒理、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专家库和风险评估专家库。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和较强的敬业精神;
(二)严格遵守委员会章程,能够按时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委员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副高级职称者需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 65岁以下(院士除外),身体健康;
(四)具体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或者从事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的工作;
(五)业务水平突出,在国内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或者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对各项风险评估活动的表决权、建议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