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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十八条 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
  (三)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资质、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或补办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发证机关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原考核合格证书。
  (二)施工企业资质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三)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四)个人工作单位调动
  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附录 6);
  2.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污损
  考核合格证书污损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污损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原考核合格证书。
  (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
  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办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应由申请人所在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在水利安全监督网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水利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合格证书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因信息变更和证书污损换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
  对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将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岗位登记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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