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
(会协[201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22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中注协建立科学的事务所综合评价机制,保证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故意填列不实评价信息;
(六)因故终止;
(七)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每年4月30日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事务所,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