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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1]1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工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
  我们对各地报来的2010年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进行了初步书面审查。现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审查情况看,财政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节能量计算不正确,部分项目节能量明显偏大,个别项目节能量严重失实。
  (二)节能量不符合要求。个别项目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下,或1万吨标准煤以上。
  (三)合同签订时间不符合要求。个别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0年6月1日以前。
  (四)改造内容不属于支持范围。部分项目如煤炭储运扬尘覆盖技术、搬迁改造、瓦斯发电、太阳能热利用等不属于支持范围。
  (五)项目未在项目实施地申报,而是在节能服务公司所在地申报。
  (六)部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比例不足70%。
  (七)财政奖励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偏高,部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甚至高于项目总投资。
  (八)项目技术经济指标明显不合理。个别项目每节约一吨标准煤投资达3.5万元,有的甚至达6万元,与一般节能改造2000-5000元/吨标准煤的投资强度相比,明显偏高,节能服务公司根本无法收回投资。
  (九)项目信息不全。有的项目没有填报项目名称、改造内容、节能量等。
  (十)部分项目与中央财政节能技改项目重复。
  二、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立即组织对本地区已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自查,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2010]2528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对项目的真实性、节能量、技术经济指标、合同签订时间、项目改造内容等进行认真审查和现场核查。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对审核工作承担责任,节能服务公司和第三方审核机构要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自查后,对不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要及时收回奖励资金,节能量偏大的项目要如实核减节能量和奖励资金。自查结束后,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奖励项目及资金调整情况,将本地区已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清算汇总表和每个项目的基本情况表(见附表)、合同复印件以及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需详细列明节能量计算方法和过程)复印件于7月31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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