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1年中期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债券发行人:
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第五章5.2条“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本所提交中期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中期报告披露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债券发行人中期报告可选择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进行免费披露,也可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进行有偿披露。
二、企业债券发行人中期报告应至少记载以下内容:
(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和可能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