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8号)和《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我部决定在前两年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基础上,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以下地区为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地区:
(一)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和公立医院改革省级联系试点地区。
(二)每个省(区、市)除上述城市外的两个地级市。
二、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要求
(一)执业地点数量。在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增加2个执业地点,分别作为第二和第三执业地点,其原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1.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其多点执业。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4.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其多点执业机构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多点执业申请书。
2.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有效身份证明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其多点执业的证明。
4.聘用其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5.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执业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中增加执业地点,《医师执业证书》编号不变。
(五)多点执业医师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接受每一个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多点执业医师注册的各个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该医师在本辖区内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接受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其他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