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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批“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批“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自2008年“治未病”健康工程实施以来,我局共遴选了3批、103家“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试点单位,涉及30个省(区、市)和局直属直管医院,包括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更好地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工作,探索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工作的方法、途径、机制和模式,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四批“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县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四)乡镇卫生院;
  (五)社会养生保健机构;
  (六)未列入前三批试点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民族医医院、二级中医医院、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每省(区、市)申报4个试点单位,以上每类机构限报1个试点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群众基础和工作基础,开展了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工作的初步探索;
  (二)政府重视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工作,在政策、经费等方面能够给予支持。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试点单位的医疗保健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中医预防保健服务试点方案,内容应包括现有的工作基础、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整体思路、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等,试点方案应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可操作性强。
  试点方案报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于2011年8月12日前统一将材料报送我局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处(综合处)。
  (二)我局医政司将组织专家对试点方案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试点单位名单。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处
  (综合处)陈 娟 王 瑾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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