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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


关长:
(关印)
年 月 日

  附件9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解除扣留通知书

关扣解通字〔 〕  号
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关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扣留通知书》(  关扣告字〔 〕  号)所扣留的财产予以解除扣留(详见清单)。

(关印)
年 月 日

  附件10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抵缴税款通知书

关抵通字〔 〕  号
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关决定将你(单位)已被扣留的财产依法变卖(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扣留告知书》  关扣告字〔 〕  号),并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款人民币     元)。
  你(单位)对上述抵缴措施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自本告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关长:
(关印)
年 月 日

  附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扣缴税款通知书(二)

关扣缴通字〔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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