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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


关扣缴告字〔 〕  号
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关决定将你(单位)在     (金融机构)已被暂停支付的存款
  元(小写金额:   )扣缴为税款。
  你(单位)对上述扣缴措施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关长:
(关印)
年 月 日

  附件8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扣留通知书

关扣通字〔 〕  号
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关决定对你(单位)的下列财产予以扣留(详见清单)。请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向海关缴纳税款人民币   元(小写金额:    )。逾期未缴纳的,海关将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财产,并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你单位对上述扣留措施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自本告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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