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 |
关扣缴告字〔 〕 号
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关决定将你(单位)在 (金融机构)已被暂停支付的存款
元(小写金额: )扣缴为税款。
你(单位)对上述扣缴措施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关长:
(关印)
年 月 日
附件8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扣留通知书
关扣通字〔 〕 号
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关决定对你(单位)的下列财产予以扣留(详见清单)。请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向海关缴纳税款人民币 元(小写金额: )。逾期未缴纳的,海关将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财产,并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你单位对上述扣留措施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自本告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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