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45号)
为便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4号)的执行和操作,经与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商业银行协商,制订了该办法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内容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责令提供担保通知书
2.暂停支付通知书
3.暂停支付告知书
4.暂停支付解除通知书
5.暂停支付解除告知书
6.扣缴税款通知书(一)
7.扣缴税款告知书(一)
8.扣留通知书
9.解除扣留通知书
10.抵缴税款通知书
11.扣缴税款通知书(二)
12.扣缴税款告知书(二)
13.抵缴税款告知书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责令提供担保通知书
关保通字〔 〕 号
___________: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六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向海关提供相当于税款人民币 元的担保。
逾期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的,海关将通知你(单位)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或者扣留你(单位)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其他财产。
你(单位)对上述措施不服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九条、第
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三十九条之规定,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