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

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45号)


  为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4号)的执行和操作,经与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商业银行协商,制订了该办法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内容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责令提供担保通知书

     2.暂停支付通知书

     3.暂停支付告知书

     4.暂停支付解除通知书

     5.暂停支付解除告知书

     6.扣缴税款通知书(一)

     7.扣缴税款告知书(一)

     8.扣留通知书

     9.解除扣留通知书

     10.抵缴税款通知书

     11.扣缴税款通知书(二)

     12.扣缴税款告知书(二)

     13.抵缴税款告知书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责令提供担保通知书

关保通字〔 〕  号

  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向海关提供相当于税款人民币       元的担保。
  逾期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的,海关将通知你(单位)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或者扣留你(单位)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其他财产。
  你(单位)对上述措施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