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立电子闸口放行管理模式的,要在港区码头作业系统增加检验检疫查验放行指令控制,对经检验检疫放行的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及集装箱等,通过数据交换,经交通电子口岸或港航EDI中心向码头作业系统发送放行指令,尽快实现检验检疫电子闸口管理。在电子闸口管理实施初期,原有模式并行使用,并加强系统运行管理,避免和及时消除因网络中断、衔接不畅等异常情况带来的影响。已经建立电子闸口管理模式的,要不断完善功能,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放行效率。
五、务实开展示范工程建设
联合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地方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合作,在口岸港区联合开展电子闸口、监管场地建设。同时,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加快推行进境货物快速查验系统(海港版)的应用,进一步提升口岸物流便利化水平和监管能力。
认真履行国际公约,推进国际船舶电子联合检验系统的应用示范。在上海、宁波、厦门港开展国际船舶电子联合检验示范工程建设,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便利运输委员会确定的便利运输表格的电子报文格式,实现便利运输表格的电子化管理以及企业一次录入和多个口岸管理部门共享共用的功能。
六、完善保障措施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着力抓好和推动示范工程建设。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解决好推进口岸信息共享和电子闸口建设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确保取得实效。
当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所在地直属海事管理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为示范工程的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对示范工程建设的督促、管理和指导,务实推进。以上管理部门应分别于每年的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向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工程进展情况。2011年的进展情况于2011年12月底前报送。
联系单位和联系方式:
交通运输部:
水运局,电话:010-65292677,传真:010-65292638;道路运输司,电话:010-65292720,传真:010-65292764;海事局,电话:010-65292862,传真:010-65292875。
国家质检总局:
通关业务司,电话:010-82261787,传真:010-82260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