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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统字[1996]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统计局、计委(计经委)、经委、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固定资产新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情况,1991年,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建设部、建设银行联合下发了统固字(1991)34号文件,对新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的统计登记制度作出了具体要求。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不很理想。主要原因一是各地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特别是各种类型的开发区中的建设项目问题较大;二是有些地区由于协调困难及经费、人员不足,至今尚未执行建设项目开竣工报告制度;三是由于原开、竣工报告制度统计登记起点(5万元以上)太低,工作量太大,不便操作,因此在去年国务院检查组对500万元以上新开工项目进行大检查中发现了不少的问题。以上情况表明原开、竣工统计报告制度已不能满足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宏观调控的需要,特别是不能满足对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的需要。为了完善新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统计登记制度,确保新开工项目统计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邹家华副总理关于新开工项目的批示精神及国务院有关综合管理部门的建议,决定对统固字(1991)34号文件进行修订,现重新规定如下:
  一、进行统计登记的时间和范围
  从1997年1月1日起,凡是计划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包括跨省区项目),房地产建设项目及其他投资建设项目,均实行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报告制度。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登记,但仍应进行正常的投资统计。
  二、进行统计登记的办法
  1、开工统计登记。凡上述范围内各建设单位,在向当地计委办理投资许可证之前(更新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各级经贸委或经委下达的计划后),必须到同级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填写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表,相应建立投资统计制度,布置投资统计报表。各级建委(建设厅)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之前,应验证该工程是否办理了统计登记(以加盖公章为准)。凡未办理统计登记手续的建设工程暂缓施工。跨省区项目的开工统计登记,由国务院有关归口部门的统计机构负责。
  完善开工统计登记制度是搞准建设项目统计源头,确保新开工项目及时、准确上报的重要措施。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新开工统计登记表的备案管理,大力开展建设项目在职统计人员的培训。建设单位要设专人负责投资统计工作。建设项目开工登记后,要按照现行统计制度,按时向当地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统计人员如有调动,必须选配适当人员接替,统计工作不得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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