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的若干意见
(工商个字〔1996〕经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逐渐恢复和发展,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指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认真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发挥了党和政府联系个体劳动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行政管理机关的助手作用,为促进个体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中,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得到巩固”列入“九五”计划的奋斗目标。这表明,实现跨世纪的未来15年的奋斗目标中,个体劳动者协会将肩负着重要的历史责任。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积极作用,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协会工作的指导。对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进行指导,是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既是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加强对个体经济政治领导,引导其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要求。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是群众工作,也是政治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加强协会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协会工作的指导。
二、正确行使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指导职能,处理好指导与领导的关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协会工作既不能包办代替,也不能放任不管。要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及时研究对协会工作的指导意见,定期听取协会工作的情况汇报,实行政治上把关,组织上保障、大事把住、小事放开的原则,促进协会工作的全面开展。对协会按计划开展的日常业务工作,要积极支持,使协会作为社团法人,能够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