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字〔1995〕第252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买卖商标标识如何认定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5)2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在客观上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
商标法》第
三十八条第(4)项及《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一条第(3)项所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