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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生产日期认定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
 生产日期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5〕第202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生产日期行为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苏工商〔1995〕17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将过期啤酒更换标贴、伪造生产日期,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同意你局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规定行为,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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