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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7号令处理的案件是否有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据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17号令处理
 的案件是否有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5〕第193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17号令处理的案件是否有复议前置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5〕9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17号令是依据国务院颁布、批准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订并颁布实施的行政规章。在《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复议前置都作了规定。我们认为,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17号令处理的案件,应有复议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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