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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重新报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
 《关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重新报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5〕第96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重新报批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函〔1995〕11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省一些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经我局授权,即批准设立了部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违反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属于越权行政行为。对此问题,我局不拟强制性予以纠正,而是采取相应的变通措施予以补救。为此,请你局积极配合此项工作的进行,对未经我局审批即核准登记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按照我局《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要求的程序,报送全套申报文件,逐一补办立项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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