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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

一九九五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
 (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五年指定:浙江省商标事务所、山东省商标事务所、四川省商标事务所、上海东方商标事务所、青岛市商标事务所、宁波市商标事务所、广州市商标事务所、重庆市商标事务所、隆天国际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为涉外商标代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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