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法字〔1995〕第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已于1994年12月22日下发。
《通知》从国家政权性质的高度,阐明了
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确定了受理赔偿请求的具体工作机构,提出了抓紧建设国家赔偿配套制度及通过实施
国家赔偿法,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机构,对于贯彻
国家赔偿法,负有重要职责和任务,应当高度重视并扎扎实实做好国家偿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赔偿法颁布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行动,认真宣传、学习
国家赔偿法,注意执法的质量和水平。但是,目前仍有一些地方对贯彻
国家赔偿法不够重视;还未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认真地学习,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中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也研究不够。为此,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提高认识,重视并加强
国家赔偿法的学习、宣传及培训工作,同时根据
《通知》的精神,确定法制机构承担受理赔偿案件的职责,配备相应的人员,为更好地实施
国家赔偿法打下良好的基础,保证该法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