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市场上正在销售的“邱氏鼠药”予以没收和销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
 监督局关于对市场上正在销售的“邱氏鼠药”
 予以没收和销毁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5〕第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批复通知(国办通〔1995〕4号)精神,河北邱氏鼠药厂(原名无极县邱氏鼠药厂)生产的鼠药,无合法手续,并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性杀鼠剂,已对人畜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维护国家有关法律的严肃性,确保人民生命安全,保护生态环境,请各地对市场上正在销售的“邱氏鼠药”,予以没收和销毁。
  今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和技术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1984年中央爱卫会、化工部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灭鼠药的生产、加工、收购、经销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加强对鼠药的管理,对违法生产、销售的,要没收其全部产品和非法所得;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