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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43号――关于发行2011年第十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和第十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11年第43号)


关于发行2011年第十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和第十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公告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1年第十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十期),2011年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十一期)和2011年第十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十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是财政部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一种不可上市流通的人民币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国债,其中第十期期限为1年,年利率3.85%,最大发行额为40亿元;第十一期期限为3年,年利率5.58%,最大发行额为100亿元;第十二期期限为5年,年利率6.15%,最大发行额为60亿元。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发行期为2011年7月25日至7月31日。公告公布日至发行开始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这三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这三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

  二、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从2011年7月25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7月25日支付利息,第十期于2012年7月2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第十一期于2014年7月2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第十二期于2016年7月2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财政部通过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于付息日或到期日将国债利息或本金拨付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转入资金账户的本息资金作为居民存款由试点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兑付和办理各项业务,每个账户购买单期国债最高限额为500万元。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实行实名制,不可以流通转让,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四、投资者购买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试点银行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在试点银行网点开立个人国债账户,个人国债账户不收开户费和维护费用,开立后可以永久使用。已经通过试点银行开立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的投资者可继续使用原来的账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必重复开户。活期存折(或借记卡)的相关收费按照各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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