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部门提出使用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库资料的,应当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库中的非涉密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按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学校(机构)代码不得作为学校(机构)排名的依据。
第五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六条 教育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制定并实施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建设总体规划;
负责制定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建设的统一分类标准;
负责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日常维护及用户授权管理;
负责为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提供软硬件技术支持;
负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的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审核;
负责对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及数据进行常规备份和存储;
负责学校(机构)代码工作的全过程质量监控,定期对省、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机构)代码信息登记、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定期发布全国学校(机构)代码信息。
第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机构)代码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管理、组织、培训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代码信息维护的具体工作人员;
负责行政区域内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授权管理;
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学校(机构)代码信息;
负责具体执行高等学校(机构)代码的登记、更新维护工作;
对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代码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机构)代码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管理、组织、培训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代码信息维护的具体工作人员;
负责行政区域内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授权管理;
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学校(机构)代码信息;
对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代码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