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荐全国中医药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新函〔201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总结中医药文化建设和科学普及工作,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国际交流全面协调发展,进一步调动各中医药机构和广大中医药工作者从事中医药文化建设和科学普及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我局决定评选表彰全国中医药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文化建设与科学普及专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此次评选表彰活动的领导和组织实施,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实施。
二、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
从事中医药文化建设与科学普及工作的单位(包括管理、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机构等)和个人。
(二)名额分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推荐本辖区参加评选的先进单位不超过3个,先进个人不超过5名。
三、评选程序
本次评选活动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评选的程序开展。
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所在单位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进行推荐;由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供本行政区域的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中医药文化建设与科学普及专家委员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评审,确定表彰名单。
四、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本单位领导高度重视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有专人分工负责,领导和管理体制明确,运行机制顺畅。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有先进的理念、明晰的思路和可行的方案,并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具有旨在激励中医药专业人员积极从事中医药文化建设与科学普及工作的制度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