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全国民族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依据
根据《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5〕33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目前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以下简称中医药文化基地)和基地建设单位的现状,制定本标准。
三、功能
中医药文化基地是中医药文化的重要展示场所,是中医药文化的宣传阵地,是中医药工作者、院校学生接受中医药传统文化和医德医风教育的课堂,是向社会普及中医药知识、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展示的窗口。
四、形式
中医药文化基地可以各类中医药资源为依托,以多种形式为载体,紧密围绕中医药文化主题和特色开展工作。凡符合基地标准和要求、具备成熟完善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功能和能力、具有中医药文化显著特色、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力的中医药相关机构,均可以开展基地建设,例如,中医药博物馆、中医药历史遗迹遗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的中医药文化展馆、中药企业(包括生产、种植、养殖、加工等企业)、中医药养生体验馆等。
鼓励和支持具有创新价值的机构形式开展基地建设,不断拓展中医药文化基地的内涵,丰富基地展示的形式和手段,扩大中医药文化基地的社会影响力。
五、标准
(一)具备丰富的中医药文化内涵,具有与本基地相关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典故、传说、事迹等,具有对其进行深入挖掘、整理和研究的能力;
(二)以展示中医药文化为主题,要突出本基地的特色和优势,开展有特色的中医药文化服务与传播;具备专门的中医药文化专题展示场所,场所面积须适应广大群众不断增长的中医药文化科普需求,一般不少于500平米;
(三)具备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所需的配套设施和外围环境,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完善、更新;
(四)面向社会开放,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具有相应的接待能力,每年接待参观不少于10000人次,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