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在传承中医药文化方面作用突出,具有影响较大的中医药历史遗迹、古迹文物(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优先考虑);或具有悠久历史的中药“老字号”企业;或具有较大规模、且在展示中医药优秀文化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中医药博物馆;或在医德医风、医史等方面有典型意义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医药文化专题展示场所的现代化中医院。
4、有与其相关、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典故、传说、事迹等中医药文化资源。
5、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并在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6、具有保护和发展中医药文化基地建设的条件、能力及具体措施。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根据申报基本条件陈述申报理由,说明申报目的,阐明自身特色优势;
2、建设规划:应包含建设总体规划、建设目标、工作步骤、管理机制和保障措施等;
3、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
4、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条件的必要材料。
(三)确定程序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并进行实地考察;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专家委员会研究提出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名单;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文公布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并授牌。
六、组织管理
(一)分级管理:
1、基地所在单位负责中医药文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2、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区、市)内中医药文化基地的指导、评估、监督与管理;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的指导、评估、监督与管理。
(二)滚动管理:
1、各省中医药文化基地每年须进行一次自查自评,形成年度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报告,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所在省中医药管理部门;
2、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自查自评报告须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3、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每3年组织专家对各级中医药文化基地进行考核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评估优秀的,予以表彰;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资格。
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标准
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