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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的通知


  附件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准则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专业性的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主要任务是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工作。
  二、委员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统一管理,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委员会秘书处依托单位由部标准定额司指定。依托单位在该专业领域中应有较高技术权威、较丰富标准化工作经验,并高度重视、积极支持标准化工作。
  四、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较多标准化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胜任国际标准化活动的高级技术人员担任。
  五、委员会委员应由具有某一方面的专业业务能力、一定的标准化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中级以上技术人员担任。
  六、委员会秘书处应至少设2-3名专职人员。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标准化管理经验和工作组织能力,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七、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处人员在工作中,应客观公正,不断增强全局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要严格要求,廉洁自律。
  八、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按上述条件推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处人员以及工作章程由部标准定额司批准。
  九、委员会的主要业务工作是:
  1.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主管部门提出符合工程建设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2.负责拟订本专业的标准体系,提出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3.参与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受委托组织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协调处理相关问题,承担报批稿及强制性条文的技术初审工作。
  4.开展本专业的标准化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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