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十六)项修改为:审议单项对外投资金额,购置、转让或受让资产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2.5%以下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章程第八章“财务负责人”修改为“财务负责人和总精算师”。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精算师一名。
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任命前取得中国保监会对拟任总精算师任职资格的核准;未经核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精算师的聘任、解聘及其报酬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总裁提名和建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对总精算师的履职行为进行持续评估和定期考核,及时更换不能胜任的总精算师。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总精算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公正、客观地履行精算职责。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精算师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研究经验数据,参与制定产品开发策略,拟定产品费率,审核产品材料;
(二)参与偿付能力管理;
(三)评估各项准备金以及相关负债,参与预算管理;
(四)参与制定股东红利分配制度;
(五)参与资产负债配置管理,参与决定投资方案或者参与拟定资产配置指引;
(六)参与制定业务营运规则和手续费、佣金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付制度;
(七)根据有关监管机关规定,审核、签署公开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八)根据有关监管机关规定,审核、签署精算报告、内含价值报告等有关文件;
(九)向公司和有关监管机关报告重大风险隐患;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和总裁指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精算师应当根据职责要求,向公司总裁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