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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20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1〕966号)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国寿养老险发〔2011〕16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1年5月13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七条第(十五)项。第二十七条第(十六)项修改为:审议单项对外投资金额,购置、转让或受让资产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的重大事项。

  二、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修改为:单项对外投资总额,购置、转让或受让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5%(不含)以上的重大事项。

  三、第四十八条第(八)项修改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事项。

  四、第五十八条中“《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人员”修改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人员”。

  五、第六十条第(十)项修改为: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其中执行董事三名,非执行董事四名,独立董事两名。

  七、第七十五条第(十三)项修改为:审议单项对外投资金额,购置、转让或受让资产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下2.5%(含)以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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