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加快政策执行进度。各省级畜牧兽医部门、财政部门要于9月1日前将本地区能繁母猪统计表(附表2)和各县统计表(附表1)联合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将补贴兑现到养殖场(户)。
(四)要强化资金使用管理。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地方各级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补贴政策和补贴办法的宣传,并设立补贴资金的专线咨询和举报电话,认真回答和落实农民的咨询和举报事项,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整改,对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所需工作经费,保证数量核查等项目实施工作的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下拨的补贴资金。
附表1:
2011年能繁母猪县级情况统计表
单位:头
乡镇名称 | 行政村名称 | 户主/养殖场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2010年出栏生猪数量 | 当前能繁母猪存栏数量 | 统计时间 | 养殖户签字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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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合计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