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政策
(一)促进职工再就业
1.各地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 《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的规定和要求,将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人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中央及地方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向企业派驻工作组,召开就业政策指导会,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免费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措施,帮助职工树立信心,提高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再就业。
3.对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职工,积极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落实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自主创业带动就业。
4.鼓励企业吸纳安置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应尽可能留用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
(二)切实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
1.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已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缴。
2.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关闭、破产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要积极与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协调,妥善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费用问题,确保离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3.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要妥善处理工伤人员待遇问题。对于变更劳动关系到新企业工作的职工,新企业应到当地工伤保险机构办理变更工伤保险关系手续。各地要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l】10号)规定,妥善解决工伤人员的待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