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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1]50号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资委(局)、能源局、工会,瓤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能源局、工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精神,现就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举措。妥善安置职工是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战略的重要内容,不仅关系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也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职工安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妥善安置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要注意把握工作节奏,稳步实施,防止因集中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造成规模性裁员和失业。

  二、基本要求

  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持企业退出与保障职工权益统筹考虑,切实把职工安置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坚持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职工安置责任,建立运转有序、信息畅通、工作高效的工作机制。坚持内部转岗转移和社会再就业相结合,多途径、多渠道安置职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安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方案可行。要落实好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劳动关系处理、就业技能培训、再就业扶持、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有效保障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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