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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03号)


各银监局:
  经会领导同意,现将《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编制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编制规则(试行)

  为配合《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编码结构
  机构编码由大写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共15位。分六个部分,分别是机构类型代码、机构代码、组织类别代码、发证机关代码、地址代码、顺序代码,从左至右顺序排列,如下表所示。

  二、机构编码含义
  (一)第[一]位是机构类型代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A-政策性银行
  B-商业银行
  C-农村合作银行
  D-城市信用社
  E-农村信用社
  F-资金互助社
  J-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K-信托公司
  L-财务公司
  M-金融租赁公司
  N-汽车金融公司
  P-货币经纪公司
  Q-贷款公司
  Z-其他类金融机构
  新增机构类型时,根据需要确定机构类型代码。
  (二)第[二]位至第[五]位是机构代码,用数字表示。
  1.每个法人机构指定唯一的代码,由计算机系统按照规则自动生成。除农村信用社、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E、F、Q类机构)外,全国统一编码。E、F、Q类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编码。
  2.新设立的机构依照所属机构类型顺序排列。
  机构代码编码示例如下:
  A-政策性银行
  0001-国家开发银行
  ……
  B-商业银行
  000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C-农村合作银行
  0001-天津大港农村合作银行
  ……
  D-城市信用社
  0001-邯郸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
  ……
  E-农村信用社天津市
  0001-天津市宝坻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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