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整改落实(截至2010年11月底)。
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查自纠及重点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在统一政策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职能分工,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下发处理处罚决定。
(六)总结报告(截至2010年12月底)。
银监会及各重点检查机构要对“小金库”治理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深入剖析“小金库”资金来源、去向、产生原因和防范措施等,总结试点经验,形成总结报告。各重点检查机构于2010年12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银监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银监会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专项治理试点的处理原则
对专项治理试点中发现的“小金库”,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
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机构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其他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中央纪委《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依照财政部、监察部等部门《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对违反银行业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按银监会处理处罚的有关程序和具体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三)对专项治理试点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试点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