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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
(卫办发〔201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中医药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卫生资源,是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事业的显著特征和巨大优势,其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较为低廉,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群众支付得起、政府承受得了、中西医相互补充的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体制,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2009年,《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正式印发,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筹做好公立中医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公立中医医院纳入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总体部署,同步考虑,统筹安排,整体部署,体现特色;在信息化建设尤其是电子病历试点、临床路径试点、优质护理等工作中,要统筹考虑中医医院,整体推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落实《意见》中关于对中医院(民族医院)“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的政策,研究制订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补助办法。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要将县级中医医院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会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大力加强县级中医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县级中医医院城乡纽带作用和县域内的龙头作用;积极开展对针灸、推拿等中医非药物疗法财政补贴试点工作,以补偿机制改革为切入点,推进县级中医医院体制机制综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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