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7〕127号)
湖南银监局:
你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请示》(湘银监〔2006〕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关于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对你局提出的关于高管人员目前虽已不在任,但其担任高管期间有违法行为,仍需要取消其任职资格问题,即将公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对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的终止针对不同情形规定了四种方式。此外,对高管人员在任期内有违法行为的,还可依法采取其他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