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煤监机构要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煤监机构要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要按照《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88号)的要求,在切实加强划定区域内煤矿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整改的同时,从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情况,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工作情况,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整改及复查情况,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等方面,及时开展监督检查。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就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市州人民政府发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向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监察分局对辖区内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就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向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并向市州人民政府报告。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中,发现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落实煤矿整治措施,政府公务人员参股、入股煤矿,或有关部门相互推诿、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落实工作责任,促进煤矿安全监管。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煤监机构提住的监察建议,及时反馈情况,对不落实建议、不及时反馈情况的,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报请省人民政府,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督导约谈制度(试行)》,对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将情况向省、市行政监察机关通报,由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启动行政问责程序。情节严重的,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意见,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建立领导约谈、媒体曝光制度。对工作不力、事故多发并被媒体曝光或约谈的,要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