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大责任落实力度。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紧密结合工作职责,对照国办发26号文件的要求,明确任务,制定方案,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同时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落实整改,确保文件贯彻落实到位。
(四)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紧密结合实际,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为重点,组织力量,开展检查督查。要始终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有效指导、推动工作,作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重要职责。要强化监管监察,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办发26号文件要求,该停产整顿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该提请关闭的矿井一律提请关闭。为促进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将正在开展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监察活动延长到今年8月底,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贯彻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情况纳入专项监察内容,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对重点地区进行督导。
二、切实推进瓦斯防治综合治理
(一)推进瓦斯防治责任落实。要按国办发26号文件要求推进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体系,落实瓦斯防治目标管理,严格瓦斯防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强化瓦斯防治工作作为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纳入执法计划,落实监察责任。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完善配套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狠抓工作落实。要监督煤矿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健全瓦斯防治机构,加强瓦斯防治队伍建设,保障安全投入,强化现场管理,全面落实瓦斯防治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二)推进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建设。要督促各地扎实做好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建设,按照力争用3~5年逐步实现所有矿井和产煤县(区)全面建设完成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的目标要求,制定规划、典型引路、全面实施。要充分运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示范矿井、示范县“双百工程”建设的成果,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建设。
(三)推进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矿井的有序退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办发26号文件要求,开展对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专项监察,对已批在建的30万吨/年以下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按规定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督促完善瓦斯防治措施。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和促进开展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依法依规强制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退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建设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