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套集汽包应设有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止回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 2
|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1分;水套集汽包未设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的,不得分,进水管未设止回阀的,不得分;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的,扣1分。
| |
|
连续式机械化运煤和排渣系统的各机械之间应有电气联锁。
| 2
| 连续式机械化运煤和排渣系统的各机械之间没有设电气联锁的,不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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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
| 2
| 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未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的,不得分;空气总管末端未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的,不得分;放散管未接至室外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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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烟煤气化的煤气发生炉与竖管或除尘器之间的接管,应有消除管内积尘的措施。
| 2
| 未采取有效消除管内积尘的措施的,不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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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调压站应设在露天或单独厂房内,露天调压站应有实体围墙,围墙与管道间距离应不小于2m。
| 2
| 天然气调压站布置不合理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不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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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燃气调压站操作室应设压力计、流量计、高低压警报器和电话,操作室应与调压站隔开,并设有两个不同方向向外开的门。
| 2
| 未按相关规定设置压力计、流量计、高低压警报器和电话等装置的,每缺一项扣1分;操作室与调压站未隔开的,每处扣1分;操作室未设两个向外开的门的,每处扣1分。
| |
|
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 4
|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或淘汰工艺的,扣4分;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8分。
| |
|
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 建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 |
|
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
| 3
| 无台账或检(维)修计划的,不得分;资料不齐全的,每次(项)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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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
| 3
| 未按计划检(维)修的,每项扣1分;未进行安全验收的,每项扣1分;检(维)修方案未包含作业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的,每项扣1分;未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对施工现场安全交底的,每次扣1分;失修每处扣1分;检(维)修完毕未及时恢复安全装置的,每处扣1分;未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同意就拆除设备设施的,每处扣1分;设备设施检(维)修记录归档不规范、及时的,每处扣1分;检修完毕后未按程序试车的,每项扣1分。
| |
|
设备设施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责任。
| 3
| 未对设备设施进行责任区划分或责任不明确的,不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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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阀门应设置标明开、闭状态的标志。
| 2
| 未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阀门的可视化管理的,每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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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煤气管理部门应备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 3
| 未对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进行编号的,每处扣1分,煤气管理部门未备有煤气工艺流程图或图上未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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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气管线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 3
| 未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的,每处扣1分。
| |
|
6.3设备设施验收及拆除、报废
| 建立设备设施验收和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 |
|
按规定对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 3
| 未进行验收的(含其安全设备设施),每项扣1分;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 |
|
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
| 3
| 未按规定进行的,不得分;涉及到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设施的拆除,无危险物品处置方案的,不得分;未执行作业许可的,扣1分;未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的,扣1分;资料保存不完整、齐全的,每项扣1分。
| |
|
小计
| 190
| 得分小计
|
|
七、作业安全
| 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 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相关资质、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带煤气作业;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4)能源介质作业;
(5)高处作业;
(6)大型吊装作业;
(7)交叉作业;
(8)其他危险作业。
| 5
| 缺少一项危险作业规定的,扣1分;内容不全或操作性差的,每处扣1分;未明确作业前制定施工方案要求的,每处扣1分。
| |
|
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 5
| 无企业风险和隐患辨识、评估分级汇总资料的,不得分;辨识所涉及的范围未全部涵盖的,每少一处扣1分;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评估分级的,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类扣1分;现场岗位人员不清楚岗位有关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 |
|
未经允许,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
| 3
| 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的,不得分;未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的,不得分;安全路线的宽度小于1.5m的,扣1分。
| |
|
设备检修或技术改造,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多单位、多工种在同一现场施工时,应建立现场指挥机构,协调作业。
| 4
| 在设备检修或技术改造时没有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资料的,每次扣1分;多单位或多工种同一施工没有现场指挥、协作记录资料的,每次扣1分。
| |
|
进入煤气设施作业的时间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中10.2.2的规定。
| 3
| 缺少相关操作规定的,不得分;规定执行不到位的,每次扣1分。
| |
|
任何煤气设备均必须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扫干净。
| 3
| 缺少相关操作规定的,不得分;规定执行不到位的,每次扣1分。
| |
|
送煤气后,应检查所有煤气设施及附属设备是否泄漏煤气,并进行确认。
| 2
| 缺少相关操作规定的,不得分;规定执行不到位的,每次扣1分。
| |
|
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根据设备的要求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或用氮气进行保护。
| 2
| 缺少相关操作规定的,不得分;规定执行不到位的,每次扣1分。
| |
|
施工完毕未投入运行的天燃气管道,宜采用惰性气体或空气保压。
| 2
| 未采用惰性气体或空气保压的,不得分。
| |
|
煤气发生炉的煤气输入网路(或加压)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含氧量大于1%时,禁止并入网路。
| 2
| 未进行含氧量分析的,不得分;含氧量不合格入网的,不得分。
| |
|
需要使用行灯照明的场所,行灯电压一般不应超过36V,在潮湿的地点和进入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 2
| 需要使用行灯照明的场所行灯电压超过36V的,扣1分;在潮湿的地点和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超过12V的,扣1分。
| |
|
7.2作业行为管理
| 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1)在没有排除故障的情况下操作,没有做好防护或提出警告;
(2)在不安全的速度下操作;
(3)使用不安全的设备或不安全地使用设备;
(4)处于不安全的位置或不安全的操作姿势;
(5)工作在运行中或有危险的设备上;
(6)在存在职业危害环境和场所中,未使用或正确佩戴劳动防护及品。
| 3
| 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的,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类扣1分;作业人员不清楚风险及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员工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每人次扣1分。
| |
|
建立“三违”行为检查制度,明确人员行为监控的责任、方法、记录、考核等事项。
| 2
| 无“三违”行为检查制度的,不得分;内容不全的,每缺一环节,扣1分。
| |
|
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 3
| 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的,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类扣1分;作业人员不清楚风险及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 |
|
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 2
| 未执行的,不得分;未挂操作牌就作业的,每处扣1分;操作牌污损的,每个扣1分。
| |
|
在煤气区域作业或检查时,应带好便携式煤气报警仪,作业时应有两人及以上协作,有专人监护;检查应携带可靠的通讯工具。
| 4
| 煤气作业区域,定期进行煤气检测时未随身带煤气报警仪的,扣2分;没有设人员监护的,扣2分;检查人员未携带可靠的通讯工具的,扣1分。
| |
|
检修期间不应关闭放散管,保证空气流通,随时检测一氧化碳及氧含量,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含量检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人监护。
| 2
| 没有配置相关仪器或未按要求进行检测的,不得分;防护措施不到位或未设专人监护的,每次扣1分。
| |
|
在检修向煤气中喷水的管道及设备时,应防止水放空后煤气倒流。
| 2
| 操作规程没有相关规定或作业时未采取可靠的防止煤气倒流措施的,不得分。
| |
|
停送煤气作业过程中,不应在煤气设施上栓、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m内严禁火源。
| 2
| 存在煤气设施上栓、拉电焊线的违章行为的,每次扣1分;煤气设施周围控制措施不全的,每项扣1分。
| |
|
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干灰等自燃的措施。
| 2
| 操作规程没有相关规定或作业时未采取可靠的措施的,不得分。
| |
|
进入然气抢修作业区,应按规定穿防静电服、鞋及防护用具,并禁止在作业区穿脱和摘戴,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禁止单独操作。
| 2
| 未按规定穿防静电服、鞋及防护用具的,不得分;在作业区穿脱和摘戴,无专人监护及单独操作的,不得分。
| |
|
在警戒区内煤气浓度未降至安全范围时,禁止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手机及仪器仪表等。
| 3
| 在警戒区内煤气浓度未降至安全范围时,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手机及仪器仪表的,不得分。
| |
|
进入煤气调压室、压缩机房、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场所作业时,应根据需要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带气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防爆措施,作业过程中严禁产生火花。
| 4
| 进入煤气调压室、压缩机房、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场所作业时,未穿戴防护用具的,不得分;未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未轮换操作的,不得分;维修电气设备时,未切断电源的,扣1分;带气进行维护检修时,未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防爆措施的,不得分。
| |
|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
(2)验电、放电;
(3)各相短路接地;
(4)悬挂“禁止合闸,有人作业”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 3
| 没有相关规定,不得分;未按规定执行或措施不到位的,每次扣1分。
| |
|
7.3危险作业
| 对危险性大的作业实行许可制、工作票制。
| 3
| 未执行的,不得分;工作票中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不全的,按每类工作票扣1分;授权程序不清或签字不全的,扣2分;工作票未有效保存的,扣2分。
| |
|
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保证设备内煤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应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方可作业。
| 5
| 未遵守相关规定而进行作业的,不得分;未经安全论证和动火审批而作业的,每次扣1分;缺少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的,每次扣1分;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的,每次扣1分。
| |
|
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
| 5
| 未遵守相关规定而进行冒险作业的,不得分;联系信号、压力标志、风向标志不清楚的,每项扣1分;防火措施不到位的,每项扣1分;工具不符合要求,每项扣1分;监护或防护用品不到位的,每项扣1分。
| |
|
进入设备检修前,应确认切断煤气来源,必须用蒸汽、氮气或合格烟气吹扫和置换煤气管道、设备及设施内的煤气,不允许用空气直接置换煤气;煤气置换完后用空气置换氮气和烟气,然后进行含氧量检测,含氧量合格,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
| 5
| 未确认先切断煤气来源的,每次扣1分;未用氮气、蒸汽或合格烟气扫净残余煤气的,每次扣1分;未进行空气置换及氧含量检测的,每次扣1分;未进行安全确认的,每次扣1分。
| |
|
检修动火前,必须置换煤气设施内可燃气体,并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实验合格后方可动火。
| 3
| 未用氮气、蒸汽或合格烟气扫净残余煤气的,每次扣1分;未进行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或爆发实验的,每次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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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
| 建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可操作性不强的,扣1分。
| |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和《安全色》(GB2893)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工作场所和公共区域中安全标志的设计原则》(GB/T 2893.1-2004)
| 3
|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未告知危险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的,每处扣1分。
| |
|
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以及厂区内的坑、沟、池、井、陡坡等设置安全盖板或护栏等,并应设警示标志。
| 3
| 吊装孔没有设置防护盖板或栏杆的,扣1分;未设安全警示标志的,扣1分。
| |
|
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 2
|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
|
7.5相关方管理
| 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明确双方权责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
| |
|
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开工前,对设备设施、人员进行审查、并进行技术交底。
| 3
| 未纳入甲方统一安全管理的,不得分;未将安全绩效与续用挂钩的,不得分;名录或档案资料不全的,每一个扣1分;没有开工前审查记录和安全较低记录的,不得分。
| |
|
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 4
| 以包代管的,不得分;承包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的,每项扣1分;未执行协议的,每项扣1分;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相关方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8分。
| |
|
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
甲方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 6
| 未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的,每一个扣1分;风险控制措施缺乏针对性、操作性的,每一个扣1分;未对其进行安全绩效监测的,每次扣1分;甲方未进行有效统一协调管理交叉作业的,扣3分;相关方在甲方场所内发生工亡事故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12分。
| |
|
7.6变更
| 建立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管理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
| |
|
对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的变更制定实施计划。
| 2
| 无实施计划的,不得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项扣1分;变更中无风险识别或控制措施的,每项扣1分。
| |
|
对变更的实施进行审批和验收管理,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
| 2
| 无审批和验收报告的,不得分;未对变更导致新的风险或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的,每项扣1分。
| |
|
变更安全设施,在建设阶段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在投用后应经安全管理部门书面同意。重大变更的,还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2
| 未经书面同意就变更的,每处扣1分;未及时备案的,每次扣1分。
| |
|
小计
| 121
| 得分小计
|
|
八、隐患排查与治理
| 8.1隐患排查
|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
| |
|
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 3
| 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依据缺少或不正确的,每项扣1分;方案内容缺项的,每项扣1分。
| |
|
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 6
| 未按方案排查的,不得分;有未排查出的隐患的,每处扣1分;排查人员不能胜任的,每人次扣1分;未进行汇总总结的,扣2分。
| |
|
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 4
| 无隐患汇总登记台账的,不得分;无隐患评估分级的,不得分;隐患登记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1分。
| |
|
8.2排查范围与方法
|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 5
| 隐患排查范围每缺少一类,扣1分。
| |
|
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 5
| 各类检查缺少一次的,扣1分;缺少一类检查表的,扣1分;检查表针对性不强的,每一个扣1分;检查表无人签字或签字不全的,每次扣1分。
| |
|
8.3隐患治理
| 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进行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 10
| 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每项隐患整改措施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隐患治理工作未形成闭路循环的,每项扣1分。
| |
|
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 5
| 未进行验证或评估报告的,每项扣1分。
| |
|
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 2
| 无统计分析表的,不得分;未及时报送的,不得分。
| |
|
8.4预测预警
|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
| 3
| 无安全预警指数系统的,不得分;未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测算,实现对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进行预报的,扣2分;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安全预警系统的,扣2分;未对预警系统所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的,扣2分;未每月进行风险分析的,扣2分。
| |
|
小计
| 45
| 得分小计
|
|
九、危险源监控
| 9.1辨识与评估
| 建立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内容要求的,扣1分。
| |
|
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
| 8
| 未进行辨识和评估的,不得分;未按制度规定严格进行的,不得分;辨识和评估不充分、准确的,每处扣2分。
| |
|
9.2登记建档与备案
| 对确认的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 3
| 无危险源档案资料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1分。
| |
|
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向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 2
| 未备案的,不得分;备案资料不全的,每个扣1分。
| |
|
9.3监控与管理
| 对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 15
| 未实施监控的,不得分;监控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不全的,每项扣1分;有重大隐患或带病运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30分。
| |
|
在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 3
| 无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处扣1分;内容不全的,每处扣1分;警示标志污损或不明显的,每处扣1分。
| |
|
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对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本上签字。
| 2
|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的,不得分;检查未签字的,每次扣1分;检查结果与实际状态不符的,每处扣1分。
| |
|
小计
| 35
| 得分小计
|
|
十、职业健康
| 10.1职业健康管理
| 建立职业健康的管理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扣1分。
| |
|
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 3
|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一年内有新增职业病患者的,此类目不得分。
| |
|
应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3
| 无发放标准的,不得分;未及时发放的,不得分;购买、使用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分;发放标准不符有关规定的,每项扣1分;员工未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每人次扣1分。
| |
|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 2
| 未进行员工健康检查的,不得分;未进行入厂和退休健康检查的,不得分;健康检查每少一人次的,扣1分;无档案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档案的,扣1分;档案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资料,扣1分。
| |
|
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及时的治疗、疗养。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 3
| 未及时给予治疗、疗养的,不得分;治疗、疗养每少一人的,扣1分;没有及时调整职业禁忌症患者的,每人扣1分。
| |
|
定期识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并定期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 3
| 未定期识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或未进行检测的,不得分;检测的周期、地点、有毒有害因素等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结果未公开公布的,不得分;结果未存档的,一次扣1分。
| |
|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 3
| 无报警装置的,不得分;缺少报警装置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每处扣1分;无应急预案的,不得分;无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的,不得分。
| |
|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 3
| 未指定专人保管或未全部定期校验维护的,不得分;未定期校验和维护的,每次扣1分;校验和维护记录未存档保存的,不得分。
| |
|
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 3
| 未指定专人负责的,不得分;人员不能胜任的(含无资格证书或未经专业培训的),不得分;日常监测每缺少一次,扣1分;监测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处扣1分。
| |
|
积极采取防止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危害的措施,消除职业危害。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
| 2
| 对高噪音场所没有防止噪声的措施的,扣1分;消除噪声危害达不到噪声标准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没有佩戴防护用具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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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 3
| 未书面告知的,不得分;告知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的,扣1分;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含未签合同的),不得分;劳动合同中写明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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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 2
| 无培训及记录的,不得分;培训无针对性或缺失内容的,每次扣1分;员工及相关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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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 3
| 未设置标志的,不得分;缺少标志的,每处扣1分;标志内容(含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不全的,每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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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职业危害申报
| 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 2
| 未申报材料的,不得分;申报内容不全的,每缺少一类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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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1)新、改、扩建项目;
(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 3
| 未申报的,不得分;每缺少一类变更申请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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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40
| 得分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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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应急救援
| 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内容不全或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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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规定指定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或专职人员。
| 2
| 没有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的,不得分;机构或专人未及时调整的,每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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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与本单位生产安全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 2
| 未建立队伍或指定专兼职人员的,不得分;队伍或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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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训练。
| 3
| 无训练计划和记录的,不得分;未定期训练的,不得分;未按计划训练的,每次扣1分;训练科目不全的,每项扣1分;救援人员不清楚职能或不熟悉救援装备使用的,每人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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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应急预案
| 按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
| 5
| 无应急预案的,不得分;应急预案的格式和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无重点作业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不得分;未在重点作业岗位公布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处扣1分;有关人员不熟悉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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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培训、演练和修订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 2
| 未定期评审或无有关记录的,不得分;未及时修订的,不得分;未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修订的,每缺一项,扣1分;修订后未正式发布或培训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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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 2
| 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不得分;未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的,每个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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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 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 5
| 每缺少一类,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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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 3
| 无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记录的,扣1分;有一处不完好、可靠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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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应急演练
| 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 2
| 未进行演练的,不得分;无应急演练方案和记录的,不得分;演练方案简单或缺乏执行性的,扣1分;高层管理人员未参加演练的,每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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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
| 2
| 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未认真总结问题或未提出改进措施的,扣1分;未根据评估的意见修订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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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事故救援
|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 3
| 未及时启动的,不得分;未达到预案要求的,每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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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结束后应编制应急救援报告。
| 2
| 无应急救援报告的,不得分;未全面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每缺一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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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35
| 得分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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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 12.1事故报告
| 建立事故的管理制度,明确报告、调查、统计与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等内容。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内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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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 2
| 有一次未到现场组织抢救的,不得分;有一次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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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 2
| 未及时报告的,不得分;未有效保护现场及有关证据的,不得分;报告的事故信息内容和形式与规定不相符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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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进行登记管理。
| 2
| 无登记记录的,不得分;登记管理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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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
| 2
| 事故发生后,无调查报告的,不得分;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的,不得分;调查报告内容不全的,每次扣2分;相关的文件资料未整理归档的,每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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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则》(GB6442)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 2
| 事故发生后,未统计分析的,不得分;统计分析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未向领导层汇报结果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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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事故回顾
| 对本单位的事故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事故进行回顾、学习。
| 2
| 未进行回顾的,不得分;有关人员对原因和防范措施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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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4
| 得分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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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 13.1绩效评定
|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的管理制度,明确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现场安全状况与标准化条款的符合情况及安全管理实施计划落实情况的测量评估方法、组织、周期、过程、报告与分析等要求,测量评估应得出可量化的绩效指标。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要求的,扣1分;制度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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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评估与分析,发现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履行、系统运行、检查监控、隐患整改、考评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领导机构讨论提出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并纳入下一周期的安全工作实施计划中。
| 2
| 未进行讨论且未形成会议纪要的,不得分;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未纳入下一周期实施计划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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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并形成正式的评定报告。发生死亡事故后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 2
| 少于每年一次评定的,扣1分;无评定报告的,不得分;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和参与的,不得分;评定报告未形成正式文件的,扣1分;评定中缺少元素内容或其支撑性材料不全的,每个扣1分;未对前次评定中提出的纠正措施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价的,扣2分;发生死亡事故后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未及时重新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评定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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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定报告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 2
| 未通报的,不得分;抽查发现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内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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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定结果,纳入部门、所属单位、员工年度安全绩效考评。
| 2
| 未纳入年度考评的,不得分;评定结果纳入年度考评每少一项,扣1分;年度考评每少一个部门、单位、人员的,扣1分;年度考评结果未落实到部门、单位、人员的,每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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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持续改进
| 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预警指数系统,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实施计划、执行、检查、改进(PDCA)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 2
| 未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持续改进的,不得分;未制定完善安全标准化工作计划和措施的,扣1分;修订完善的记录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评定结果不一致的,每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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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下列事项:
(1)系统运行效果;
(2)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
(3)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4)系统中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
(5)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6)与相关方的关系。
| 2
|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的事项缺项,或评定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每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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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4
| 得分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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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650
| 得分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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