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目标
| 1.1目标
| 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缺少制定、分解、实施、绩效考核等任一环节内容的,扣1分;未能明确相应环节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责任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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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 2
|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计划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未以企业正式文件印发的,视为无,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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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监测与考核
| 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 2
|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分解的,不得分;无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不得分;实施计划无针对性的,不得分;缺一个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的指标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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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 3
| 无安全目标与指标实施情况的检查或监测记录的,不得分;检查和监测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扣1分;检查和监测资料不齐全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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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
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 3
| 未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和考核的(含无评估报告),不得分;未及时调整实施计划的,不得分;调整后的目标与指标以及实施计划未以文件形式印发的,扣1分;记录资料保存不齐全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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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2
| 得分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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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 2.1组织机构和人员
| 建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与国家、地方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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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 2
| 未设置或配备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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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 2
| 未设立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任命的,扣1分;成员未包括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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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 3
| 未按期开会的,不得分;无会议记录的,扣2分;未跟踪上次会议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的或未制订新的工作要求的,不得分;有未完成项且无整改措施的,每一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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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职责
|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执行;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6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不得分;没有履行主要职责,每缺一项扣2分;本小项不得分时,加扣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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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环节内容的管理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一个环节内容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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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 2
|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每缺一个纵向、横向安全生产责任制,扣1分;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扣1分;没有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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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级管理层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权限的培训。
| 2
| 无该培训的,不得分;无培训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培训的,扣1分;被抽查人员对责任制不清楚的,每人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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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审与更新。
| 3
| 未定期进行适宜性评审的,不得分;没有评审记录的,不得分;评审、更新频次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每缺一次扣2分;更新后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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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24
| 得分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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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投入
| 3.1安全生产费用
|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职责、流程、范围、检查等内容,每缺一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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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 4
| 未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不得分;财务报表中无安全生产费用归类统计管理的,扣2分;无安全费用使用台账的,不得分;台账不完整齐全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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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4)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5)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6)安全标志及标识;
(7)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
物品或者活动。
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费用的使用计划。
| 8
| 无该使用计划的,不得分;计划内容缺失的,每缺一个方面扣1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一项扣1分;有超范围使用的,每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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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相关保险
| 建立员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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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
| 3
| 未缴纳的,不得分;无缴费相关资料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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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伤亡员工获取相应的保险与赔付。
| 5
| 有关保险评估、年费、返回资料、赔偿等资料不全的,每一项扣2分;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不得分;伤残等级鉴定每少一人,扣2分;赔偿每一人不到位的,本项目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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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24
| 得分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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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 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 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环节要求以及部门、人员职责等内容的,扣1分;未以文件发布生效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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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向归口部门汇总。
| 3
| 每少一个部门和基层单位定期识别和获取的,扣1分;未及时汇总的,扣1分;未分类汇总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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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按照规定定期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发布其清单。
| 3
| 未定期识别和获取的,不得分;工作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每次扣1分;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文本或电子版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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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 4
| 未及时融入的,每项扣2分;制度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不符的,每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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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 4
| 未培训考核的,不得分;无培训考核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培训和考核,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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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规章制度
| 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缺少环节内容的,每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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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领导现场带班管理、岗位达标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
| 10
| 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每缺一项制度,扣1分;制度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实际不符的,每项制度扣1分;无制度执行记录的,每项制度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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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 4
| 未发放的,扣2分;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培训和考核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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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操作规程
| 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6
| 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岗位操作规程不齐全的,每缺一个,扣1分;内容没有基于特定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的,每个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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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 6
| 未发放至岗位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岗位的,扣1分;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培训和考核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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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评估
|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 5
| 未进行的,不得分;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每缺少一个方面内容的,扣1分;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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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修订
|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 5
| 应组织修订而未组织进行的,不得分;该修订而未修订的,每项扣1分;无修订的计划和记录资料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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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文件和档案管理
| 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未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的,扣1分;未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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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 2
| 未按文件管理制度执行的,不得分;缺少环节记录资料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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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事故、事件记录;培训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检查、整改记录;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应急演习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等。
| 2
| 未实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扣2分;每缺少一类档案,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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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60
| 得分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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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育培训
| 5.1教育培训管理
|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缺少一类培训规定的,扣1分;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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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 3
| 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不得分;未定期识别需求的,扣1分;识别不充分的,扣1分;无培训计划的,不得分;培训计划中每缺一类培训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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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 5
| 未按计划进行培训的,每次扣1分;记录不完整齐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未进行效果评估的,每次扣1分;未根据评估作出改进的,每次扣1分;未进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完整齐全的,每次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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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4
| 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就上岗的,不得分;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再培训的,每一人扣1分;培训要求不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要求的,每次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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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岗位操作人员教育培训
| 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岗位操作人员转岗,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 5
| 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1分;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1分;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未按规定对转岗、离岗者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1分 。
| |
|
5.4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5
|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不合理的,每次扣2分;未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每次扣2分;无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2分;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2分;缺少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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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 2
| 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危害告知的,不得分;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未提供相应劳保用品的,不得分;无专人带领的,不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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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安全文化建设
| 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 4
| 未进行安全文化建设的,不得分;安全文化建设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不符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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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30
| 得分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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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生产设备设施
| 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 建立新、改、扩建工程 “三同时”管理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1分。
| |
|
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10
| 未进行“三同时”管理的,不得分;没有建设或产权单位对“三同时”进行评估、审核认可手续就投用的,不得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不全的,扣2分;设计、评价或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安全投资没有纳入项目概算的,扣2分;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的,扣2分;初步设计无安全专篇的,扣2分;变更安全设备设施未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每处扣1分;隐蔽工程未经检查合格就投用的,每处扣1分;未经验收就投用的,扣2分;安全设备设施未同时投用的,扣2分。
| |
|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2
| 无资质单位编制的,不得分;未备案的,不得分;每少备案一个,扣1分。
| |
|
厂址选择应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规定。
厂址地坪应高出当地最高洪水水位0.5m以上,地处海岸边的应高于最高潮水位1m以上;如受条件限制无法达到,应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 4
| 厂址选择易受自然灾害影响或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不得分;
厂址地坪未高出当地最高洪水水位0.5m以上的,扣1分;地处海岸边的未高于最高潮水位1m以上的,扣1分;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而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扣2分。
| |
|
厂(车间)应位于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各车间及设施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爆、防震和运输安全要求。
| 3
| 厂(车间)不在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的,扣2分;各车间及设施的位置不符合防火、防爆、防震和运输安全要求的,每少一项扣1分。
| |
|
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按顺行;铁水、钢水与液体渣,应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
| 2
| 未合理安排的,每处扣1分;铁水、钢水与液体渣,未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的,不得分。
| |
|
转炉、电炉、铁水贮运与预处理、精炼炉、钢水浇注等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应采取相应的隔热、阻燃防护措施。炼钢主厂房的布置形式及各跨间参数的确定,应符合《炼钢工艺设计技术规定》(YB 9058)的要求。
| 2
| 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未采取相应的隔热、阻燃防护措施的,每处扣1分;炼钢主厂房的布置形式及各跨间参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处扣1分;
| |
|
炼钢主厂房的地坪,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m、两侧有明显标志线的人行安全走道。
| 2
| 炼钢主厂房的地坪未设置人行安全走道的,或走道宽度不符合要求的,或走道两侧无明显标志线的,每处扣1分。
| |
|
厂房、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设施。
| 2
| 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避雷设施的,每处扣1分。
| |
|
炼钢主厂房应按规定定期进行结构可靠性鉴定。
| 2
| 炼钢主厂房未按规定进行可靠性鉴定的,每处扣1分。
| |
|
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
| 2
| 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未留设必要的安全距离的,每处扣1分。
| |
|
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 2
| 高温作业场所未设置通风降温设施的,每一处扣1分。
| |
|
主控室、电气间、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消防设施与消防通道。
| 3
| 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未设置自动火灾报警装置的,或未设置消防设施的,或未设置消防通道的,每处扣1分;
| |
|
电缆隧道应设置齐全可靠的自动火灾报警装置、消防设施。
| 2
| 未设置自动火灾报警装置的,不得分;设置报警装置不齐全的,每处扣1分;未设置消防设施的,不得分,设置不齐全的,每处扣1分。
| |
|
生产线消防给水,应采用环状管网供水。氧气管道的阀门,应选用专用阀门。乙炔站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应符合甲类生产车间厂房的要求。
| 3
| 生产线消防给水,未采用环状管网供水的,扣1分;使用非专用氧气管道阀门的,扣1分;乙炔站的电气设备选用和安装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
|
转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炉下热泼渣区地坪应防止积水,周围应设防护结构。
| 2
| 炉下区域无防积水措施的,或漏钢坑防水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的地面有积水的,或热泼渣区地坪及其周围防积水措施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 |
|
转炉和电炉主控室的布置,应确保在出现大喷事故时的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连铸主控室不应正对中间罐;转炉炉旁操作室应采取隔热防喷溅措施;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不应正对出钢方向开门,其窗户应采取防喷溅措施。
| 3
| 大喷事故可能威胁转炉和电炉主控室的安全而又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或连铸主控室正对中间罐的,或转炉炉旁操作室未采取隔热防喷溅措施的,或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正对出钢方向开门的,不得分;操作室只有1个门的,不得分。
| |
|
所有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均应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 4053.1-3)的规定。
| 3
| 平台、走梯、栏杆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或高平台、宽平台、缝隙、深敞口沟(坑、池)的周边未设栏杆的,每处扣1分。
| |
|
入炉物料应保持干燥。具有爆炸和自燃危险的物料,如CaC2粉剂、镁粉、煤粉、直接还原铁(DRI)等应贮存于密闭贮仓内,必要时用氮气保护;入炉废钢内严禁夹带有密封、易爆物。应有废钢拣选措施。存放设施应按防爆要求设计,并禁火、禁水。地下料仓的受料口,应设置格栅板。
| 4
| 入炉物料未保持干燥的,扣1分;具有爆炸和自燃危险物料的贮存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无入炉废钢拣选措施的,扣1分;地下料仓的受料口未设置格栅板的,扣1分。
| |
|
废钢应按来源、形态、成分等分类、分堆存放;人工堆料时,地面以上料堆高度不应超过1.5m。
| 2
| 废钢未按来源、形态、成分等分类、分堆存放的,每处扣1分;人工堆料的高度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
|
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等罐体耳轴部位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渣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其罐内不应有水或潮湿的物料。
| 3
| 所用罐体未进行探伤检测的,每处扣1分;探伤不合格仍然使用的,每处扣2分;耳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每处扣1分;渣罐使用前未进行检查的,每处扣1分。
| |
|
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烘烤器应装备完善的介质参数检测仪表与熄火检测仪。
烘烤器及其他烧嘴采用煤气燃料时,应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煤气低压讯号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并应设置煤气吹扫煤气装置。
采用氧气助燃时,氧气不应在燃烧器出口前与燃料混合,并应在操作控制上确保先点火后供氧。
| 6
| 烘烤器未装备介质参数与熄火检测仪器的,扣2分;采用煤气做燃料而未设置低压报警与自动快速切断阀的,扣1分;未设置煤气吹扫装置的,扣1分;采用氧气助燃,氧气在燃烧器出口前与燃料混合的,或未在操作控制上确保先点火后供氧的,扣2分。
| |
|
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等高温液态金属,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 6
| 采用非铸造起重机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的,每处扣2分;存在重大风险及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扣12分。
| |
|
起重机械与工具,应有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吊车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不应超负荷作业。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并定期检验:
(1)限位器;
(2)缓冲器;
(3)防碰撞装置;
(4)超载限制器;
(5)连锁保护装置;
(6)轨道端部止挡;
(7)定位装置;
(8)其他:零位保护、安全钩、扫轨板、电气安全装置等;
(9)走台栏杆、防护罩、滑线防护板、防雨罩(露天)等防护装置;
(10)安全信息提示和报警装置等。
| 8
| 起重机械与工具无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的,每处扣1分;起重设备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处扣1分;未能从地面辨识额定荷重的标识的,每台扣1分;超负荷作业,不得分。每缺少一项安全装置,扣1分;存在重大风险及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16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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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运输使用铁路线运输的,尽头铁路线末端,应设车挡与车挡指示器。室内车挡后6m、露天车挡后15m范围内,不应设置建筑物与设备。外部运输使用柴油车运输的,载运炽热物体应使用专用的柴油车,其油箱应采取隔热措施。
| 4
| 尽头铁路线末端未设车挡与车挡指示器的,扣1分;载运炽热物体不使用专用柴油车的,或其油箱未采取隔热措施的,每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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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外精炼装置中的粉料发送罐、贮气罐、蒸汽分配器、汽水分离器、蓄势器、炉前喷粉设施与电炉热喷补机的发送罐等与炼钢配套使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验收与使用,应符合压力容器规范的规定。
| 4
| 压力容器使用无资质产品的不得分;未经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扣1分;未定期检验的,每台扣1分;使用、维护不当的,扣1分。存在重大风险及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8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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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铸工艺中铸锭平台的长度,除满足工艺要求外,还应留有一定的余量;其高度应低于有帽钢锭模的帽口和无帽钢锭模的模口,宽度应不小于3m。
| 2
| 铸锭平台的长度、宽度、高度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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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铸大包回转台应配置安全制动与停电事故驱动装置。连铸浇注区,应设事故钢水包、溢流槽、中间溢流罐。
| 3
| 大包回转台未配置安全制动与停电事故驱动装置的,扣1分;连铸浇注区未设事故钢水包、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的,每少一个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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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厂供电应有两路独立的高压电源,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另一路电源应能保证车间正常生产用电负荷。
| 2
| 炼钢厂采用单回路供电的,或非独立的两路电源供电的,不得分;采用独立的两路电源供电,但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另一路电源不能保证车间正常生产用电负荷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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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供电与电气设备使用的计算机应设置不间断电源。
| 2
| 计算机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UPS),扣1分;电缆敷设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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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与电气设备使用的电缆不应架设在热力与燃气管道上,应远离高温、火源与液渣喷溅区;必须通过或邻近这些区域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电缆不得与其他管线共沟敷设。
| 2
| 电缆设置不符合的每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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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的照明,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4)》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33)的规定。
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
(2)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选用耐酸碱的照明器材;
(3)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性照明器材;
(4)含有大量烟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
| 6
| 未进行照度测试的,不得分;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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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 4
| 有一处不符合扣1分;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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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 建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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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
| 2
| 无台账或检维修计划的,不得分;资料不齐全的,每次(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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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
| 8
| 未按计划检维修的,每项扣1分;未进行安全验收的,每项扣1分;检维修方案未包含作业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的,每项扣1分;未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施工现场安全交底的,每次扣1分;失修每处扣1分;检修完毕未及时恢复安全装置的,每处扣1分;未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同意就拆除安全设备设施的,每处扣2分;安全设备设施检维修记录归档不规范及时的,每处扣2分;检修完毕后未按程序试车的,每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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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水运输应用专线,不应与其他交通工具混行,除非有严格的安全措施方案,规范专用运输车辆、驾驶(押运)人员资格、指定运输线路、限速、限载等,厂外公路铁水运输的安全措施方案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平交道口应符合《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 6389)的规定。
| 4
| 铁水运输为非专用线的,扣1分;混行未制定严格安全措施方案的,不得分;安全措施有一项未严格落实到位的,扣1分;厂外公路铁水运输的安全措施方案未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的,扣1分;平交道口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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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用所有车辆,均应以设计载荷通过重车运行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进出炼钢生产厂房的铁路出入口或道口,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声光信号报警装置;地爬车运行时,应发出红色闪光与轰鸣等警示信号;炼钢用电动铁水、钢水和渣罐车的停靠处,应设两个限位开关。
| 5
| 所有车辆投入使用前未经重车运行试验合格的,扣2分;进出炼钢生产厂房的铁路出入口或道口未按规定设置报警装置的,扣1分。车辆运行时,不能或未发出红色闪光与轰鸣等警示信号的,扣2分;电动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的停靠处,未设两个限位开关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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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人身与设备安全或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之间或单一设备内部的动作程序,应设置程序联锁,前一程序未完成,后一程序不能启动,无论手动还是自动操作都应遵守程序联锁,但单体试运转时可以切除联锁。
| 3
| 涉及人身与设备安全或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之间或单一设备内部的动作程序,未设置程序联锁,或前一程序未完成,后一程序仍能启动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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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t以下的转炉,最大出钢量应不超过公称容量的120%;200t以上的转炉,按定量法操作。
电炉的最大出钢量,应不超过平均出钢量的120%。
| 6
| 转炉最大出钢量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电炉最大出钢量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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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转炉氧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 3
| 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装置的安全装置不完善的,扣1分;枪位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未实现联锁的,扣1分;氧枪供水无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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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炉煤气回收,应设一氧化碳和氧含量连续测定和自动控制系统;煤气的回收与放散,应采用自动切换阀,煤气放散的烟囱上部应设自动点火装置。转炉煤气回收系统,应合理设置泄爆、放散、吹扫等设施。风机房的设计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装置,配备消防设备、空气呼吸器、火警信号、通讯及通风设施。
| 3
| 煤气回收无一氧化碳与氧含量连续测定和自动控制系统的,扣1分;煤气的回收与放散未采用自动切换阀的,扣1分;煤气放散的烟囱上部未设自动点火装置的,扣1分;煤气回收系统未设置泄爆、放散和吹扫等设施的,或泄爆、放散和吹扫等设施设置不合理的,扣1分;风机房设计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未设置固定式煤气监测装置的,扣1分;消防设备、空气呼吸器、火警信号、通讯及通风设施设置不全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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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炉采用煤气烧嘴时,应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之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还应设置煤气吹扫与放散设施。
| 2
| 采用煤气烧嘴,未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之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的,扣1分;未设置煤气吹扫与放散设施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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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应装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在管道隔断装置前、管道的最高处及管道的末端,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及人员巡检点4m以上,且应引出厂房外。放散时要有火焰监测装置和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
| 3
| 燃油管道或煤气管道施工完毕,未进行强度试验或严密性试验的,扣1分;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未装设可靠的隔断装置的,扣1分;在管道隔断装置前、管道的最高处及管道的末端,未设置放散管的,扣1分;放散管口高度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放散时监测装置和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每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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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水炉外精炼装置,应有事故漏钢措施。VD、VOD等钢包真空精炼装置,其蒸汽喷射真空泵系统应有抑制钢液溢出钢包的真空度调节措施,并应设彩色工业电视,监视真空罐内钢液面的升降。
| 2
| 钢水炉外精炼装置无事故漏钢措施的,扣1分;VD、VOD等钢包真空精炼装置的蒸汽喷射真空泵系统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未设彩色工业电视监视真空罐内钢液面的升降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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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场所,应采用密闭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气体或粉尘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 2
| 所使用的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工作场所的照明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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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应架空敷设,并应在车间入口设总管切断阀。油管道和氧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支架上,且不应敷设在煤气管道的同一侧;氧气与燃油管道不应共沟敷设。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管道及其支架上,不应架设动力电缆、电线,供自身专用者除外。
| 3
| 车间内燃气管线未架空敷设的,扣1分;油管道和氧气管道敷设在同一支架上的,或油管道和氧气管道与煤气管道同侧敷设的,扣1分;氧气与燃油管道共沟敷设的,扣1分;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管道及其支架上,架设动力电缆、电线的,每处扣1分(供自身专用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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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动力介质管线,均应按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及气密性试验。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涂以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输送方向。阀门应设功能标志,并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
| 3
| 各类动力介质管线,未按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及气密性试验的,扣1分;不同介质的管线,未实行颜色管理,或未注明介质名称和输送方向的,扣1分;阀门未设功能标志的,或未设专人管理的,检查维修不及时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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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系统应设两路独立电源供电,供水泵应设置备用水泵。
| 2
| 供水系统未设两路独立电源供电的,扣1分;供水泵未设置备用水泵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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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内乙炔、丙烷等管道进口,应设中央回火防止器;每个使用管头应设岗位回火防止器。
| 2
| 车间内乙炔管道进口未设中央回火防止器的,各使用管头未设岗位回火防止器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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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抱罐汽车运输液体渣罐时,罐内不应装满液渣,抱罐汽车司机室的顶部与背面应加设防护装置。
| 2
| 采用抱罐汽车运输液体渣罐时,罐内液渣装得过满的,或车辆司机室顶部与背面未加设防护装置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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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炉修炉时电炉倾动机械应锁定,炉盖旋开并锁定,液压站关闭。炉前碳氧喷枪应转至停放位并切断气源,炉底搅拌气源应切断,并采取隔离措施;氧燃烧嘴或炉壁氧枪的氧气应切断,并采取隔离措施。
| 3
| 修炉时,未锁定电炉倾动机械的,扣1分;未旋开炉盖并将其锁定的,扣1分;未关闭液压站的,扣1分;未将炉前碳氧喷枪转至停放位的,或未切断气源的,扣1分;未切断炉底搅拌气源或未采取隔离措施的,扣1分;氧燃烧嘴或炉壁氧枪的氧气未切断或未采取隔离措施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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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设备设施验收及拆除、报废
| 建立设备设施验收和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制度。
| 3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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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对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 5
| 未进行验收的(含其安全设备设施),每项扣1分;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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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
| 3
| 未按规定进行的,不得分;涉及到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设施的拆除,无危险物品处置方案的,不得分;未执行作业许可的,扣1分;未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的,扣1分;资料保存不完整齐全的,每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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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80
| 得分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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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作业安全
| 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 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 3
| 无企业风险和隐患辨识、评估分级汇总资料的,不得分;辨识所涉及的范围未全部涵盖的,每少一处扣1分;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评估分级的,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类扣1分;现场岗位人员不清楚岗位有关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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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水罐、钢水罐内的铁水、钢水有凝盖时,不应用其他铁水罐、钢水罐压凝盖,也不应人工使用管状物撞击凝盖。
| 2
| 用罐体压钢水、铁水凝盖的,或人工使用管状物撞击凝盖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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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关人员不应乘坐锭坯车、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或运渣车、废钢料篮车及其他料车;运输炽热物体的车辆,不应在煤气或氧气管道、电缆通廊、管架等下方停留。
| 3
| 无关人员乘坐锭坯车、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或运渣车、废钢料篮车及其他料车的,扣1分;运输炽热物体的车辆,在煤气或氧气管道、电缆通廊、管架等下方停留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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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转炉出钢后,炉内不准许留有剩渣,特殊工艺要求留渣时,必须有可靠的防喷防爆措施。烘炉应严格执行烘炉操作规程。转炉生产期间需到炉下区域作业时,应通知转炉控制室停止吹炼,并不得倾动转炉。倒炉测温取样和出钢时,人员应避免正对炉口,待炉子停稳,无喷溅时,方可作业。
| 3
| 转炉留渣操作无防喷渣措施的,扣1分;烘炉不严格执行烘炉操作规程的,扣1分;到炉下区域作业未通知转炉控制室停止吹炼和倾动转炉的,扣1分;倒炉测温取样和出钢操作的程序及人员站位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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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炉开炉前应认真检查,确保各机械设备及联锁装置处于正常的待机状态,各种介质处于设计要求的参数范围,各水冷元件供排水无异常现象,供电系统与电控正常,工作平台整洁有序无杂物。
| 2
| 电炉开炉前未仔细检查或安全确认的,不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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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炉氧燃烧嘴开启时应先供燃料,点火后再供氧;关闭时应先停止供氧,再停止供燃料。
| 2
| 氧燃烧嘴开启、关闭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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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炉通电冶炼或出钢期间,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不应登上炉顶维护平台,不应在短网下和炉下区域通行。
电炉维修炉底出钢口的作业人员与电炉主控室人员之间,应建立联系与确认制度。
| 3
| 电炉通电冶炼或出钢期间,人员所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无炉底出钢口维修安全确认制度的,扣1分;维修时未进行安全确认的,扣1分。
| |
|
炉外精炼炉工作之前,应认真检查,确保设备处于良好待机状态、各介质参数符合要求。
| 2
| 精炼炉工作之前,未进行检查确认的,扣1分;发现设备有故障或有关介质参数不符合要求仍开炉精炼的,不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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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外精炼区域与钢水罐运行区域,地坪不得有水或潮湿物品。无防喷溅措施的,人员不得在钢包周围行走和停留。
| 2
| 炉外精炼区域与钢水罐运行区域,地坪有水或潮湿物品的,扣1分;精炼期间,无防喷溅措施的,有人员在钢包周围行走和停留的,扣1分。
| |
|
钢包浇注后,应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或按规定报修、报废。
新砌或维修后的钢包,应经烘烤干燥方可使用。
| 3
| 钢包浇注后,未进行检查的,扣1分,有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或按规定报修、报废的,不得分; 新砌或维修后的钢包,未经烘烤干燥就使用的,扣1分。
| |
|
模铸浇注时应遵守:开浇和烧氧时应预防钢水喷溅,水口烧开后,应迅速关闭氧气;正在浇注时,不应往钢水包内投料调温;不应在有红锭的钢锭模沿上站立、行走和进行其他操作。
| 3
| 开浇和烧氧无预防钢水喷溅措施的,扣1分;水口烧开后不及时关闭氧气的,扣1分;浇注中往钢水包内投料调温的,扣1分;在有红锭的钢锭模沿上站立、行走和进行其他操作的,扣1分。
| |
|
连铸浇注之前,应检查确认设备处于良好待机状态,各介质参数符合要求。连铸钢包或中间罐滑动水口开启时,滑动水口正面不应有人。
| 2
| 浇注前未进行设备和介质参数检查确认的,扣1分;开启滑动水口时正面有人的,扣1分。
| |
|
连铸浇注时应遵守:二次冷却区不应有人;出现结晶器冷却水减少报警时,应立即停止浇注;大包回转台旋转过程中,旋转区域内不应有人。
| 3
| 浇注时二次冷却区有人的,或出现结晶器冷却水减少报警而不立即停止浇注的,或大包回转台旋转区域内有人的,每项扣1分。
| |
|
钢锭(坯)堆放高度应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钢锭退火时应放置平稳,确认退火窑内无人方可推车。钢锭(坯)库内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1m;锭(坯)垛间距应不小于0.6m。
| 3
| 钢锭(坯)堆放高度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钢锭退火时未放置平稳的,或未确认退火窑内无人就推车的,扣1分;钢锭(坯)库内人行道宽度以及锭(坯)垛间距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
|
新敷设的氧气管道应脱脂、除锈和钝化;氧气管道在检修和长期停用后再次使用,应预先用无油压缩空气或氮气彻底吹扫。燃油管道和煤气管道施工完毕,应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 3
| 新敷设的氧气管道未进行脱脂、除锈和钝化的,扣1分;检修或长期停用后的氧气管道再次使用时未按规定进行吹扫的,扣1分;燃油管道或煤气管道施工完毕,未进行强度试验或严密性试验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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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渣应加强渣罐检查,罐内不应有水、积雪或其他潮湿物料。采用钢渣水淬工艺,发现冲渣水量小于规定值时,应停止水淬,以防爆炸。
| 3
| 渣罐使用前未进行检查的,每处扣1分;在渣罐内有水(雪或其他潮湿物料)的情况下装液渣的,扣1分;采用钢渣水淬工艺,在冲渣水量小于规定值仍进行水淬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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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炉作业的危险区域内不应有人员通行或停留。修炉用的脚手架应连接牢固,并经检查确认。
| 2
| 拆炉作业的危险区域内有人员通行或停留的,扣1分;脚手架连接不牢固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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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炉修炉在炉体内外作业,除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外,还应将炉体倾动制动器锁定。
| 2
| 在炉体内外作业,未执行停电挂牌制度的,扣1分;未将炉体倾动制动器锁定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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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检修应按设备维护规程的规定,按时检修设备,不应拖延。设备检修完毕,应先做单项试车,然后联动试车。试车时,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程序进行。
| 2
| 没有设备检修计划的,扣1分;设备检修完毕,未按程序试车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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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作业行为管理
| 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1)在没有排除故障的情况下操作,没有做好防护或提出警告;
(2)在不安全的速度下操作;
(3)使用不安全的设备或不安全地使用设备;
(4)处于不安全的位置或不安全的操作姿势;
(5)工作在运行中或有危险的设备上。
(6)在存在职业危害环境和场所中,未使用或正确佩戴劳动防护及品。
| 3
| 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的,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类扣1分;作业人员不清楚风险及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 |
|
建立“三违”行为检查制度,明确人员行为监控的责任、方法、记录、考核等事项。
| 2
| 无“三违”行为检查制度的,不得分;内容不全的,每缺一环节,扣1分。
| |
|
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 2
| 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的,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类扣1分;作业人员不清楚风险及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 |
|
设备大修应明确相应的指挥协调机构、制定检修方案、论证、审批,并明确各单位安全职责。参加检修工作的单位,应在检修组织协调机构统一指导下,按划分的作业地区与范围工作。检修现场应配备专职安全员。
| 3
| 设备大修未成立现场指挥协调机构的,扣1分,未明确各参检单位安全职责的,扣1分;参加检修工作的单位,不按划分的作业地区与范围工作的,扣1分。
| |
|
检修中拆除的安全装置,检修完毕应及时恢复。安全防护装置的变更,应经安全部门同意,并应作好记录归档。
| 2
| 检修完毕未及时恢复安全装置的,扣1分;安全防护装置的变更,未经安全部门同意的,或记录归档不规范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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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检修和更换,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专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检修前,应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介绍现场工作环境和注意事项,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交底。
| 3
| 设备检修和更换,不执行安全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扣1分;检修前,未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或未介绍现场工作环境和注意事项的,扣1分;未进行施工现场安全交底的,扣1分。
| |
|
设备检修完毕,应先做单项试车,然后联动试车。试车时,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程序进行。
| 2
| 设备检修完毕,未按程序试车的,扣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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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危险作业
| 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煤气设施检修作业;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4)能源介质作业;
(5)高处作业;
(6)大型吊装作业;
(7)交叉作业;
(8)其他危险作业。
| 6
| 缺少一项危险作业规定的,扣1分;内容不全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 |
|
对危险性大的作业实行许可制、工作票制。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起重设备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 5
| 未执行的,不得分;工作票中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不全的,按每类工作票扣1分;授权程序不清或签字不全的,扣1分;工作票未有效保存的,扣1分;未挂操作牌就作业的,每处扣1分;操作牌污损的,每个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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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炉作业施工时高处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
| 2
| 修炉作业施工时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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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
| 4
| 未遵守相关规定而进行冒险作业的,不得分;联系信号、压力标志、风向标志不清楚的,每项扣1分;防火措施不到位,每项扣1分;工具不符合要求,每项扣1分;监护或防护用品不到位,每项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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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窒息性气体的底吹阀门站,应加强检查,发现泄漏及时处理。进入阀门站应预先打开门窗与排气扇,检测合格,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维修设备时应始终打开门窗与排风扇。
| 3
| 对有窒息性气体的底吹阀门站检查不力的,或发现泄漏未及时处理的,扣1分;进入阀门站未预先打开门窗与排风扇的,或未进行安全确认就进入的,扣1分;维修设备期间关闭门窗与排气扇的,扣1分。
| |
|
连铸采用煤气、天然气、乙炔、丙烷和氧气切割铸坯时,应安装煤气、天然气、乙炔、丙烷和氧气的快速切断阀,并应配备灭火器材。
| 3
| 采用气割铸坯,未安装气体快速切断阀的,或未配备灭火器材的,每项扣1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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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炉作业施工区有可能泄漏煤气、氧气、高压蒸汽、其他有害气体与烟尘的部位,应采取防护措施。
| 2
| 对有可能泄漏煤气、氧气、高压蒸汽或其他有害气体与烟尘的部位,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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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机应由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指挥,同一时刻只应一人指挥,指挥信号应符合要求。吊运重罐,起吊时应进行试重,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
| 2
| 指吊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或指吊信号不符合规定的,或多人同时指吊的,扣1分;吊运重罐未进行试重的,或人员未站在安全位置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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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外精炼吊运满包钢水或红热电极,应有专人指挥;吊运钢包应检查确认挂钩、脱钩可靠,方可通知司机起吊。
| 4
| 吊运满包钢水或红热电极无专人指挥的,扣1分;吊运钢包前未检查确认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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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启动和移动时,应发出声响与灯光信号,吊物不应从人员和重要设备上方越过;吊物上不应有人,也不应用起重设备载人。
废钢装卸作业时,电磁盘或液压抓斗附近不应有人。
| 4
| 起重机启动或移动时,未发出声响与灯光信号的,扣1分;吊物从人员或重要设备上方越过的,或吊物上有人的,扣1分;用起重设备载人的,扣1分。废钢装卸作业时,电磁盘或液压抓斗附近有人的,没处扣1分。
| |
|
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
| 2
| 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小于1.5m的净空距离,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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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的龙门钩挂重铁水罐时,应有专人检查是否挂牢,待核实后发出指令,吊车才能起吊;吊起的铁水罐在等待往转炉兑铁水期间,不应提前挂上倾翻铁水罐的小钩。
| 4
| 龙门钩挂重铁水罐时未进行检查确认的,扣2分;吊起的铁水罐在等待往转炉兑铁水期间,提前挂上倾翻铁水罐的小钩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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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
| 建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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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安全色》(GB2893)、《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工作场所和公共区域中安全标志的设计原则》(GB/T 2893.1)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在厂房内的生产作业区域和有关建筑物的适当部位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
| 3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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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以及厂区内的坑、沟、池、井、陡坡等设置安全盖板或护栏等。
| 3
|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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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不便绝缘的电气设备以及裸电线,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防护网或防护挡板。
| 2
|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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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护措施,并定期检测。
| 2
| 无标志的,每处扣1分;无防护措施的,每处扣1分;未定期检测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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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相关方管理
| 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明确双方权责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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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开工前,对设备设施、人员进行审查,并进行技术交底。
| 3
| 未纳入甲方统一安全管理的,不得分;未将安全绩效与续用挂钩的,不得分;名录或档案资料不全的,每一个扣1分;没有开工前审查记录和安全较低记录的,不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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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 3
| 以包代管的,不得分;承包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的,每项扣1分;未执行协议的,每项扣1分;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相关方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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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
甲方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 3
| 未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的,每一个扣1分;风险控制措施缺乏针对性、操作性的,每一个扣1分;未对其进行安全绩效监测的,每次扣1分;甲方未进行有效统一协调管理交叉作业的,扣3分;相关方在甲方场所内发生工亡事故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6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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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变更
| 建立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管理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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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的变更制定实施计划。
| 3
| 无实施计划的,不得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项扣1分;变更中无风险识别或控制措施的,每项扣1分。
| |
|
对变更的实施进行审批和验收管理,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
| 3
| 无审批和验收报告的,不得分;未对变更导致新的风险或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的,每项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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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安全设施,在建设阶段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在投用后应经安全管理部门书面同意。重大变更的,还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2
| 未经书面同意就变更的,每处扣1分;未及时备案的,每次扣1分。
| |
|
小计
| 139
| 得分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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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隐患排查与治理
| 8.1隐患排查
|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
| |
|
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 3
| 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依据缺少或不正确的,每项扣1分;方案内容缺项的,每项扣1分。
| |
|
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 6
| 未按方案排查的,不得分;有未排查出来隐患的,每处扣1分;排查人员不能胜任的,每人次扣1分;未进行汇总总结的,扣2分。
| |
|
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 4
| 无隐患汇总登记台账的,不得分;无隐患评估分级的,不得分;隐患登记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1分。
| |
|
8.2排查范围与方法
|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 5
| 隐患排查范围每缺少一类,扣1分。
| |
|
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 5
| 各类检查缺少一次,扣1分;缺少一类检查表,扣1分;检查表针对性不强的,每一个扣1分;检查表无人签字或签字不全的,每次扣1分。
| |
|
8.3隐患治理
| 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进行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 10
| 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每项隐患整改措施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隐患治理工作未形成闭路循环的,每项扣1分。
| |
|
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 5
| 未进行验证或评估报告的,每项扣1分。
| |
|
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 2
| 无统计分析表的,不得分;未及时报送的,不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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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预测预警
|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 3
| 无安全预警指数系统的,不得分;未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测算,实现对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进行预报的,扣2分;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安全预警系统的,扣2分;未对预警系统所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的,扣2分;未每月进行风险分析的,扣2分。
| |
|
小计
| 45
| 得分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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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危险源监控
| 9.1辨识与评估
| 建立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内容要求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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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
| 8
| 未进行辨识和评估的,不得分;未按制度规定严格进行的,不得分;辨识和评估不充分、准确的,每处扣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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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登记建档与备案
| 对确认的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 3
| 无危险源档案资料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1分。
| |
|
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向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 2
| 未备案的,不得分;备案资料不全的,每个扣1分。
| |
|
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
| 3
| 未办理许可证的,不得分;每少一个许可证,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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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监控与管理
| 对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 17
| 未实施监控的,不得分;监控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不全的,每项扣1分。有重大隐患或带病运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34分。
| |
|
在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 3
| 无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处扣1分;内容不全的,每处扣1分;警示标志污损或不明显的,每处扣1分。
| |
|
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对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本上签字。
| 2
|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的,不得分;检查未签字的,每次扣1分;检查结果与实际状态不符的,每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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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40
| 得分小计
|
|
十、职业健康
| 10.1职业健康管理
| 建立职业健康的管理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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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 3
|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一年内有新增职业病患者的,此类目不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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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 2
| 未进行员工健康检查的,不得分;未进行入厂和退休健康检查的,不得分;健康检查每少一人次的,扣1分;无档案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档案的,扣1分;档案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资料,扣1分。
| |
|
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及时的治疗、疗养。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 3
| 未及时给予治疗、疗养的,不得分;治疗、疗养每少一人的,扣1分;没有及时调整职业禁忌症患者的,每人扣1分。
| |
|
定期识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并定期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 3
| 未定期识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或未进行检测的,不得分;检测的周期、地点、有毒有害因素等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结果未公开公布的,不得分;结果未存档的,一次扣1分。
| |
|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 3
| 无报警装置的,不得分;缺少报警装置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每处扣1分;无应急预案的,不得分;无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的,不得分。
| |
|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 2
| 未指定专人保管或未全部定期校验维护的,不得分;未定期校验和维护的,每次扣1分;校验和维护记录未存档保存的,不得分。
| |
|
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 3
| 未指定专人负责的,不得分;人员不能胜任的(含无资格证书或未经专业培训的),不得分;日常监测每缺少一次,扣1分;监测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处扣1分。
| |
|
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的时间、接触碰撞和冲击等的脉冲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
| 2
| 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的时间、接触碰撞和冲击等的脉冲噪声不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的,一处扣1分;未进行噪声检测的,扣1分。
| |
|
积极采取防止噪声的措施,消除噪声危害。达不到噪声标准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
| 2
| 对高噪音场所没有防止噪声的措施的,扣1分;消除噪声危害。达不到噪声标准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没有佩戴防护用具的,扣1分。
| |
|
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的允许剂量,不应超过《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标准。使用放射性核素时,应遵守《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的规定。
| 2
| 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的允许剂量,超过《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标准的,扣1分;使用放射性核素时,不遵守《辐射防护规定》的规定的,扣1分。
| |
|
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 3
| 未书面告知的,不得分;告知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扣1分;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含未签合同的),不得分;劳动合同中写明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扣1分。
| |
|
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 2
| 无培训及记录的,不得分;培训无针对性或缺失内容的,每次扣1分;员工及相关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 |
|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 2
| 未设置标志的,不得分;缺少标志的,每处扣1分;标志内容(含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不全的,每处扣1分。
| |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领用和消耗登记等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存放在专用的安全贮藏处所。
| 2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没有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制度的,扣1分;没有领用和消耗登记制度的,一处扣1分;放射性同位素未存放在专用的安全贮藏处所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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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职业危害申报
| 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 2
| 未申报材料的,不得分;申报内容不全的,每缺少一类扣2分。
| |
|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1)新、改、扩建项目;
(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 4
| 未申报的,不得分;每缺少一类变更申请的,扣2分。
| |
|
小计
| 42
| 得分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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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应急救援
| 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内容不全或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
| |
|
按相关规定指定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或专职人员。
| 2
| 没有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的,不得分;机构或专人未及时调整的,每次扣1分。
| |
|
建立与本单位生产安全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 2
| 未建立队伍或指定专兼职人员的,不得分;队伍或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得分。
| |
|
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训练。
| 2
| 无训练计划和记录的,不得分;未定期训练的,不得分;未按计划训练的,每次扣1分;训练科目不全的,每项扣1分;救援人员不清楚职能或不熟悉救援装备使用的,每人次扣1分。
| |
|
11.2应急预案
| 按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
| 2
| 无应急预案的,不得分;应急预案的格式和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无重点作业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不得分;未在重点作业岗位公布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处扣1分;有关人员不熟悉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培训、演练和修订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 2
| 未定期评审或无有关记录的,不得分;未及时修订的,不得分;未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修订的,每缺一项扣1分;修订后未正式发布或培训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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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 2
| 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不得分;未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的,每个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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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 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 2
| 每缺少一类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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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 2
| 无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记录的,扣1分;有一处不完好、可靠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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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应急演练
| 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 2
| 未进行演练的,不得分;无应急演练方案和记录的,不得分;演练方案简单或缺乏执行性的,扣1分;高层管理人员未参加演练的,每次扣1分。
| |
|
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
| 2
| 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未认真总结问题或未提出改进措施的,扣1分;未根据评估的意见修订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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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事故救援
|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 2
| 未及时启动的,不得分;未达到预案要求的,每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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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结束后应编制应急救援报告。
| 2
| 无应急救援报告的,不得分;未全面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每缺一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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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26
| 得分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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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 12.1事故报告
| 应建立事故的管理制度,明确报告、调查、统计与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等内容。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内容,扣1分。
| |
|
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 2
| 有一次未到现场组织抢救的,不得分;有一次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的,不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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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 2
| 未及时报告的,不得分;未有效保护现场及有关证据的,不得分;报告的事故信息内容和形式与规定不相符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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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事故进行登记管理。
| 2
| 无登记记录的,不得分;登记管理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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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
| 2
| 事故发生后,无调查报告的,不得分;未按“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处理的,不得分;调查报告内容不全的,每次扣2分;相关的文件资料未整理归档的,每次扣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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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 2
| 事故发生后,未统计分析的,不得分;统计分析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未向领导层汇报结果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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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事故回顾
| 应对本单位的事故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事故进行回顾、学习。
| 2
| 未进行回顾的,不得分;有关人员对原因和防范措施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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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4
| 得分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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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 13.1绩效评定
| 应建立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的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时间、人员、内容范围、方法与技术、过程、报告与分析等要求。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要求的,扣1分;制度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扣1分。
| |
|
通过评估与分析,发现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履行、系统运行、检查监控、隐患整改、考评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领导机构讨论提出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并纳入下一周期的安全工作实施计划中。
| 2
| 未进行讨论且未形成会议纪要的,不得分;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未纳入下一周期实施计划的,扣1分。
| |
|
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并形成正式的评定报告。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 2
| 未评定的,扣2分;无评定报告的,不得分;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和参与的,不得分;评定报告未形成正式文件的,扣2分;评定中缺少元素内容或其支撑性材料不全的,每个扣1分;未对前次评定中提出的纠正措施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价的,扣2分;发生死亡事故后未及时重新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评定的,不得分。
| |
|
应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定报告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 2
| 未通报的,不得分;被抽查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内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 |
|
应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定结果,纳入部门、所属单位、员工年度安全绩效考评。
| 2
| 未纳入年度考评的,不得分;评定结果每少纳入年度考评一项,扣1分;年度考评每少一个部门、单位、人员的,扣1分;年度考评结果未落实兑现到部门、单位、人员的,每项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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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持续改进
| 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预警指数系统,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实施PDCA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 2
| 未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持续改进的,不得分;未制定完善安全标准化工作计划和措施的,扣1分;修订完善的记录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评定结果不一致的,每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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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下列事项:
(1)系统运行效果;
(2)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
(3)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4)系统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
(5)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6)与相关方的关系。
| 2
|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的事项缺项,或评定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每项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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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4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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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650
| 得分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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