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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南省中平能化集团平禹煤电公司四矿“10·16”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一、移交司法机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张爱国,平禹四矿矿长、党委副书记。2010年12月2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2.司新波,中共党员,平禹四矿总工程师。2010年12月2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李银岭,平禹四矿综采队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谢海科,平禹四矿通风科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殷春雷,平禹四矿防突科科长兼抽放队党支部书记。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刘文彬,中共党员,平禹四矿机电副总工程师。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张战军,中共党员,平禹四矿副矿长。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冀玉峰,平禹四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李运生,中共党员,平禹四矿副矿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黄耀,平禹四矿党委委员、副矿长。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李志强,平禹四矿党委书记(事故发生后被免去党委书记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汪付现,中共党员,平禹煤电公司一通三防部部长。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朱明,平禹煤电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2.谢海龙,中共党员,平禹煤电公司副总工程师。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党明田,中共党员,平禹煤电公司副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4.薛明志,中共党员,平禹煤电公司总工程师(事故发生后被免职)。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赵保太,平禹煤电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孙海良,平禹煤电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事故发生后被免去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职务)。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7.殷耀西,平禹煤电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陈德亮,中共党员,平煤股份通风处处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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