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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核对不一致信息的反馈方式。
  银码信息共享平台系统查询结果与企业提供的信息不一致,可直接通过勾选相关信息项前面的选择框进行信息反馈,反馈的信息通过系统直接送达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进行核实,核实的结果将会以信息更新的形式在下次查询中显示。
  第九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在核实客户身份过程中查询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若发生下列情况,则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一)银码信息共享平台系统提示“机构代码校验错”或者查询结果未显示机构代码及机构名称,需要及时与客户联系,核实代码的真实有效性。
  (二)银码信息共享平台系统查询结果只显示该客户的组织机构代码,未显示该客户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证件号码,此类情况代码真实有效,可不对其他信息进行核对。
  (三)银码信息共享平台系统查询结果提示该数据为质疑数据,需注意核实企业代码证是否已经超过有效期。
  对于通过银码信息共享平台系统无法查得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以将未查得客户名单及时通过批量核查系统报送至银监会转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第三章 批量核查系统查询

  第十条 批量核查系统仅供客户风险监测预警数据统计人员使用。
  第十一条 各级用户在约定时期内,按照系统模版格式提交查询。
  第十二条 各级用户要及时接收系统反馈的批量核查结果,按照反馈结果进行相应的操作。

第四章 系统用户管理

  第十三条 银码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初始为各机构自动生成5个用户,包括管理员用户(一名)和一般用户(四名)。系统初始设立的一般用户未授予具体人员使用时,管理员要及时对该用户进行禁用操作。
  第十四条 各级机构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维护同级一般用户及下级管理员用户。管理员负责在限定的用户数量权限内对本级一般用户进行管理,具体操作包括增加、删除、启用、禁用、密码重置以及授予查询权限等。
  第十五条 各机构用户应及时在系统中添加用户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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