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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159号)


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银码信息共享系统的使用和操作,银监会制定了《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银码信息共享平台系统查询
  第三章 批量核查系统查询
  第四章 系统用户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码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和批量核查系统(以下统称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操作,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参加银码信息共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核查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及其他操作适用于本操作规程。
  其他操作包括:信息反馈、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 银码信息共享平台系统为实时查询方式,各级用户按照统一授权,在授权范围内查询相应的信息。批量核查系统为定期查询方式,各级用户在约定时期内提交查询需求,并及时接收系统反馈的查询结果。
  第四条 银码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开放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18时。

第二章 银码信息共享平台系统查询

  第五条 各级用户在核实客户身份的真实有效性以及填制组织机构代码等业务时可以查询核对银码信息共享平台系统信息。
  第六条 银码信息共享平台系统查询包括:信息查询(代码检索、特定检索、区域检索、高级检索)、单位关系查询、统计查询等功能,各级用户在授权范围内,根据业务需求,正确选择业务种类。
  第七条 每次查询操作,需要将填报的客户信息或企业提供的信息与银码信息共享平台系统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在查询核对过程中,若发现核对不一致信息,可以及时通过系统内的反馈功能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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