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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防范伪造或变造银行承兑汇票诈骗犯罪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防范伪造或变造银行承兑汇票诈骗犯罪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2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近期,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多起不法分子利用伪造或变造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票据)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给银行业经营带来极大风险。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防范票据业务风险,现将有关案件风险提示通知如下:
  一、近期发生的票据案件主要手法及特点
  (一)以伪造票据向银行办理质押贷款。如某公司于2009年11月9日至12月1日期间,以9张伪造票据(票面金额合计为6840万元)作质押从某银行办理贷款4笔,贷款金额合计6156万元。
  (二)变造票据金额和号码。如某人于同一天,在同一家银行同时申请办理两份金额不同的票据业务,其中一份金额较大,另一份金额较小,两张票据号码相邻,其他记载事项完全一致。该人将金额较小的票据通过更改金额和号码,变造为金额较大的那份票据。
  (三)以变造的票据作质押申请办理新的票据。如某公司以变造的2份票据作质押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了7份新票据。2份变造的票据票面金额合计698万元,所办理的7份新票据金额合计628万元。
  (四)作案人手法专业,且精通银行业务流程。一是伪造或变造票据作假程度很高,只有通过专业的红外线鉴别设备才能发现作假痕迹。二是作案人在开票环节就为下步犯案做好铺垫。票据经变造后,不选择融资成本较低的贴现业务,而通过质押获得授信再开票,就是为了避免转贴现或再贴现后,银行查询时暴露。同时采用质押方式也为以后赎回留了后路,授信到期后作案人如将资金缺口补上,整个犯罪行为将很难追踪。
  二、有关监管要求
  近期此类案件中,不法分子能够得逞的原因,主要是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淡薄,对客户情况缺乏必要和长期的了解,同时,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没有严格执行有关尽职调查、票据查询查复等制度。为此,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一)高度重视信贷高增长形势下的票据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警惕,切实增强防范意识。要充分认识到票据贴现和票据质押贷款业务“低信用风险、高操作风险”的特性,针对伪造或变造票据案件的特点,开展全面风险排查,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有效防范和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二)加强客户资信调查,审慎开展票据业务。要坚持“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客户的业务”和“了解你客户的风险”的原则,严格把好客户准入关,认真核查客户的资信状况。尤其是对以票据为质押办理的授信业务,要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不能简化程序,不放过任何风险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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