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前五大关联企业。1.关联企业的辨识。按《
企业会计准则》的关联关系定义判断。需要注意的是,除非符合关联企业认定标准,国有企业不因为同属国有而成为关联企业,上下游企业之间正常的供销关系不能作为确定关联企业的依据,学校、医院等不应由于同受教育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而划分为关联企业等。2.政府机关没有关联企业,机关型事业单位没有关联企业。3.企业前五大股东不应在关联企业中重复填报。4.某些银行对某地区的部分企业视同集团客户进行管理,实行一揽子授信,这些企业除非存在真正的关联关系,否则不能由于银行授信管理的需要而互相确定为关联企业。5.填报分公司的主要关联企业时,不能填报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他分公司为主要关联企业。
(十一)贷款明细信息。贷款明细(包括贴现、垫款等)均应逐笔填报。1.贷款流水号:各行自行采用借据号码或业务流水号码,但应保证口径的连续性;一笔贷款,原则上从发放到收回只能对应一个流水号码。2.担保人:若担保人唯一,则只填一组;若存在两个以上担保人,按照承担还款责任的顺序依次填写两组,若无顺序则按照担保比例最大或担保关系最为密切的原则填报前两组;担保并不仅限于第三方的信用保证,第三方财产抵押、质押均应统计在内。自然人提供担保的不填报。3.贷款投向代码:填报该笔贷款实际投向的行业代码,某些贷款业务可能无法确定实际投向,如贴现、流动资金贷款、表外形成的垫款等,此类情况可按照客户所属行业填写。各行自编行业代码,应统一转换为国标代码填报。4.是否国家限制行业:根据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布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判断,包括限制类、淘汰类。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按照“宏观调控行业”填报“限制行业”。
二、零售贷款违约报表
(一)违约法人、违约个人报表均按贷款违约情况逐笔填报。零售贷款违约法人客户填报的是小企业法人违约客户,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按《
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执行。具体是指“银行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个体经营户违约应纳入零售贷款违约个人客户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