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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客户风险统计有关指标填报标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客户风险统计有关指标填报标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357号)


各银监局,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针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客户风险统计数据中部分非数值型指标冲突集中以及授信指标口径掌握不够准确等现象,为指导各行更好地理解统计制度,准确掌握填报标准,规范填报数据,银监会统计部按照客户风险统计制度,对相关指标进行了梳理。现将填报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客户大额授信统计表相关概念及填报标准

  (一)授信额度的概念。银监办通〔2006〕146号规定:客户大额授信统计表中的授信额度“是指商业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银行对该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包括贷款、贸易融资(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担保及其他授信业务”。按此规定,客户大额授信统计是包括表内外授信在内的最高综合授信总量,而非敞口总量。各行在填报客户大额授信统计表时应按最高综合授信口径填报。个别商业银行未实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管理的,应按规定将本行表内外、高风险、低风险等形式的授信归并,并加回非敞口部分授信后填报。同时,为消除银行内部授信集中审批造成的数据异常波动。对于因授信集中到期、新的授信尚在审批流程之中的情况,应按真实退出情况处理,如果只是由于新的授信尚未审批,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退出,这类客户应继续填报,授信额度应沿用上期额度填报,待实际授信额度经最后批准后,按新的授信额度填报。
  (二)客户大额授信统计表的填报标准。各行填报客户大额授信统计表的金额起点标准为“授信额度或贷款余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各客户情况”。授信额度达到5000万元以上而贷款余额未达到5000万元的客户属于应填报范围,各行在填报报表工作中须做到不缺不漏。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有以下三种例外情况可不填报:1.对于达到填报金额起点但未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境外法人客户可暂不填报,待相关政策明确后按银监会有关规定执行。2.银行同业授信不应该作为大客户填报。如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代开承兑汇票、代开信用证等同业授信。3.委托贷款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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