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要求。按照“名行实所”形式保留的二类支行,应当参照
《暂行办法》进行管理和监管,由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建立全国统一的临时委托代理管理制度,比照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模式,层层签订临时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风险管理责任。
2.下一步改革意见。邮储银行应与邮政企业共同协商,加强对这类支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同时,应通过进一步深化邮储银行改革,理顺管理关系,解决这类支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充分发挥邮储银行网络优势,提高支农服务水平。
(三)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的方式。即将部分长期不具备开办小额贷款业务条件,服务仍停留在储蓄所功能的二类支行,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
1.基本条件和要求。邮储银行可对现有二类支行中业务量小,功能单一,人员状况差,管理难度大,长期不具备开办小额贷款业务条件,无法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的部分二类支行,调整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并严格按照代理营业机构相关监管办法,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实施监督和管理。
2.严格限制调整比例和总量。在3到5年内,邮储银行二类支行调整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现有二类支行总数的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辖内二类支行调整变更原则上应控制在这一比例之内。
3.需要优先调整的情形。二类支行调整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应优先考虑下列四种情形:一是二类支行所在的城区、县城一类支行数量较多,布局已较均衡的;二是二类支行所在的城市社区街道和繁华商业区合理半径内,已设有一类支行或规划中拟迁入一类支行的;三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同一乡镇内已设有一类支行或规划中拟迁入一类支行的;四是当地经济金融条件相当落后,风险隐患突出,长期难以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的二类支行。
4.限制调整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类支行不得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一是县域内暂无一类支行,且二类支行数量较少的;二是该二类支行属于覆盖和解决乡镇金融服务空白的;三是列入城市开发区、新区、卫星城和城镇化建设规划范围内的。
三、相关准入程序要求
(一)关于改革方案。二类支行改革总体规划方案由邮储银行总行制订并报银监会核准。在经银监会核准的总体规划方案框架内,由总行或总行授权一级分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当地银监局核准,同时抄送银监会。二类支行改革总体规划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年度规划的合理依据、条件标准、数量计划、地区分布、人员配置、内控建设和实施进度等事项。具体实施方案须明确到每一个网点。
(二)关于迁址并在原址设立代理营业机构。为不影响网点正常营业,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二类支行拟迁址并在营业原址设立代理营业机构的两项行政许可事项,采取“同步申请,同文批复”的方式,由邮储银行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依据相关监管规定和经核准的二类支行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同步提出申请,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依据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
《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受理、审查验收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考虑到在原址设立的代理营业机构属于存续营业机构,经审查验收合格后,可将新设代理营业机构的筹建与开业审批进行简化与合并,与二类支行迁址同文批复,批准在原址设立代理营业机构并核准开业,领取金融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