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落实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要求,防范跨业声誉风险。按照《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各项要求,严格查处误导销售和不当宣传行为,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对代理保险和普通银行服务必须做到有效隔离,严格落实客户适宜度评估制度,敦促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防范大量投诉事件和负面舆情报道。与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必要的联系机制,加强银保业务的联合监督。
五、加强商业银行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管理。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逐条对照《
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9〕74号)的规定,制定或完善相关制度,并严格做好贯彻落实。要求银行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不得违反实需原则和简单产品原则。银行与机构客户交易的衍生产品中,不得将人民币债务作为叙做挂钩非人民币市场指标衍生产品的交易需求背景;不得向机构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符的复杂衍生产品。确保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中的合规销售及后续服务质量,避免因银行不当销售或服务不足引发客户投诉,造成声誉风险。银行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必须清晰介绍产品、充分揭示风险,不得捆绑销售、与非境内注册机构销售人员共同销售,或允许未获资格认定及授权管理的分支机构或工作人员销售衍生产品。同时应加强后续服务,及时向机构客户沟通、提示并提供市值重估结果。
六、稳步推进公众教育工作。各银监局要将公众教育纳入到常规工作之中,会同当地银行业协会和行业公会,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在开展金融业务的同时提供相关的金融知识教育服务,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公众教育常态化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公众教育活动。按照全国性“银行业公众教育日”活动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好工作方案并组织好辖内活动。
七、从战略高度加强创新监管人才队伍和机制建设。各银监局要选拔专业水平高、有市场经验和自我学习能力强的人才充实到功能监管部门,加强功能监管队伍与市场一线的接触和交流。创新工作机制,探索功能监管部门与商业银行双向挂职的交流通道。在机构设置、人才配置、职位待遇方面对创新监管人员给予适当的倾斜,在创新监管人员的培养、使用、提拔方面设计专门化的机制,给予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人员同等待遇。加强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联动,在功能监管上要强化市场监测,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监管标准解读,在机构监管上要强化信息共享,对于功能监管针对具体机构开展的必要调研和调查,可由机构监管部门参与和协调组织,形成共同的工作团队协作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