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新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166号)
各银监局:
为深入贯彻银监会2010年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重点创新领域的监管和创新监管工作机制建设,根据会领导有关指示要求和2010年创新监管工作安排,现就加强创新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监管要求,科学审慎推动金融创新。2010年创新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风险为导向,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稳健、合规创新,完善创新监管法规建设,强化政策执行力,确保创新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在市场准入、业务后评估等环节,坚持“简单、实用、透明”原则,严格审核金融创新是否符合实体经济真实需求,是否为健全公司治理架构下的创新行为,确定适宜的监管容忍度,根据辖内实际推动开展具有可持续性的创新活动,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满足辖内经济发展需要。建立完善创新监管工作机制,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创新监管重点领域的工作任务,落实风险监管责任,定期检查评价,统一纳入监管框架和工作考核,将辖内机构创新监管重点领域风险状况和管控能力与市场准入等作必要挂钩。
二、全方位加强银行卡业务风险监管。加强与公安、工商、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联动协调,整肃用卡环境。加强银行卡属地监管和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格贯彻落实银行卡业务各项监管文件要求,重点对辖内虚假或不当宣传营销造成的滥发贷记卡、不当催收行为,贷记卡不良率过高,收单行未尽收单商户管理责任,银行卡套现、欺诈、伪冒等案件防控不力,出现客户大规模投诉事件、新闻媒体集中负面报道等问题进行清理整治,保持必要的高压态势,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实地暗访、舆情和信访监测等手段及时准确掌握辖内银行卡业务风险状况,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严查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对屡次违规不能符合监管要求的,责令退出当地市场。切实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银行卡业务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以内,保障银行卡业务市场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规范理财业务发展,严防风险反弹。密切关注机构理财业务、私人银行以及相关信贷资产转让和会计套利等监管问题,持续加强对辖内理财业务合规性监管,重点是理财产品销售文本的规范性、客户适合度评估机制、客户亲笔抄录风险确认语句落实情况、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理财产品设计的合规性、理财资金投资管理的合规性、理财产品项下信贷资产转让的真实性、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新闻媒体集中负面报道等方面,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且不折不扣地落实《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第2号)、《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
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等监管要求。其中,各银监局应确保辖内机构严格按照《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
三十条“商业银行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业务时,要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客户确认栏应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的要求签订文本协议,保证2010年6月底前100%整改落实到位,不得有任何变通形式。要继续加强辖内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服务监督和暗访工作,确保理财业务风险不反弹,对违反监管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依法进行通报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