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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指标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指标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7〕97号)


山东银监局:
  你局《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请示》(银监鲁发〔2007〕1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在计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单一客户授信比例和集团客户授信比例指标时,应采用资本净额为基数。
  二、在实施贷款五级分类方法后,一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在专项准备提取不足,资本净额降至负数的情况。这些机构的单一客户授信比例和集团客户授信比例仍按照《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执行。你局可设置一个过渡期,要求这些机构制定逐年达标的计划,在建立资本动态补充机制,逐步提高资本净额和专项准备的同时,除涉农贷款外,严格控制其他贷款的规模、节奏和投向。你局要对这些机构实施重点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达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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